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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有限公司股东

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有限公司股东

作者: 徐斯军 | 来源:发表于2018-01-20 10:46 被阅读0次

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有限公司股东

通告

岳希岭:

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徐斯军、马凌燕、李萌以正式通告函通告如下:

1、2016年6月至8月,你在隐瞒集货优运其他股东情况下,擅自通过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P2P融资平台(以下简称盈丰汇)以公司名义向39位民间投资人融资借款526万(6月借款160万,7月 301万,8月65万),526万打入公司账户后当日被你挪用转移到自己私人账户,该私帐资金除20万用于发公司员工免税工资(6月免税工资7.1万,7月5.7万,8月7.1万)外,均用于个人借给盈丰汇平台控制人钟桦或用于个人消费。你的上述行为,在隐瞒公司股东情况挪用资金500余万并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超过18月至今未归还,已严重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2、2016年8月至9月,在借民间投资款到期后(最早一批借款8月12日到期),你以个人名义借给钟桦的钱由于不能按时还款,导致无力按时还民间投资款,为了避免民间投资人起诉集货优运公司而事情全部暴露,你以钟桦另一公司品库投资集货优运为理由,并制造虚假的信息(品库公司投资需要看公司流水,需要拿300万以公司客户充值的方式来做流水),欺骗其他股东拿出300万来用于公司做流水账目,这300万其中242.5万在8月23日至9月7日分别充值进入公司公账后,很快当日被挪用转到你个人账户,然后再转入公司另一公账账户(向民间投资人借款绑定该账户,故还款必须该账户)用于还民间投资人的借款。  你的上述行为,在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一错再错,为填平之前的借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股东数额巨大资金用于填补借款不至于事情败露,从而获取借款给钟桦所得到报酬,已经涉嫌诈骗。

3、39位民间投资人之一韩玉梅的女儿韩娟娟女士已经通过渠道联系上公司股东,并提供你在盈丰汇平台上与集货优运签订的融资协议,银行流水等所有证明,并提出希望公司股东以挪用资金罪和融资借贷并案来立案,并严正提出公司股东涉嫌包庇你涉嫌挪用资金罪,金融诈骗罪而不刑事立案的严重后果。

4、鉴于你的上述涉嫌犯罪的行为,为保护涉嫌犯罪现场,已限制你集货优运的公司邮箱、公司支付宝银行账号、公司微信银行账号的使用权限。你的公司邮箱内容也完全锁定,在经侦介入后作为证据采用。集货优运公司的财务,银行流水等资料都已保护好,并开始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做财务审计。

5 、你隐瞒集货优运其他股东以公司名义借贷导致债权人起诉公司并冻结公司账户,公司运作受到极大影响,同时法院判决由集货优运偿还民间投资人剩余362万借款和利息;由于你拿公司的资金来还借款,导致公司资金链突然断裂,欠发员工工资,员工离职,公司平台300多位工作的货运司机(不包括注册的近2000位司机)工资欠发,司机集体罢工并上门围攻公司,导致公司停止运作,平台上1200多家客户资源流失;公司近200万费用研发的软件平台成为废品;实际投入1000多万,投后估值4000万的公司停止运作。以上公司的损失,都是因你私自借贷并用公司资金填补而资金断裂而起,集货优运会通过三方公司审计清算损失,并提供物证、人证诉讼起诉你偿还公司损失。

5、集货优运股东一致商议,充分的证据表明,300万资金绝大部分被你用于出于个人利益偿还民间投资人的借款,而并未用于公司合规用途。鉴于上述理由,限你在30天内(2018年2月18日前)归还300万元以及产生利息(利息以30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全部归还,集货优运股东将不采纳任何形式的理由或借口,坚决由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大同律师代理该案,到黄埔公安局做报案立案事宜。

6、集货优运股东深知事情严重,你涉嫌挪用资金罪500余万(咨询多个律师,另个别律师认为500+240万),并用于营利活动远超3个月未归还,证据充分确凿,按照广州量刑,最少判刑6年。在这事态严重之际,告知你和你的家属,是本着事情还没有到走到刑事立案这一不可撤回的不可挽回的那一步。迷途知返,还有最后一个月的珍贵时间,错过便不可挽回。现以集货优运股东正式形式告知你。

                                    2018年1月18日                                            广州集货优运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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