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按照现有规定,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项目,不必非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那么,如果是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供应商是不是也可以不到现场呢?日前,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向《中国招标》周刊问出这样一个问题。据了解,该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之所以问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其操作了一起试验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二轮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共有 6 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其中有一家供应商采用快递方式递交了响应文件,但并未指派代表到谈判现场。采购人方面认为这家供应商没有合作诚意,想以供应商没有到现场参加谈判为由,直接取消其谈判资格。此时问题出现了——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是否必须到现场参加谈判?
解答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是否必须到现场参加谈判,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上述具体案例中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不来现场参加谈判将被取消谈判资格,此种情况下,采购人不宜以此为理由取消其谈判资格。谈判小组最好按常规程序对该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必要时通过远程视频、音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或报价。
竞争性谈判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74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谈判中会出现很多情况,谈判文件存在随时变化的可能,谈判供应商不到现场,很多事情无法现场拍板。即便可以用远程视频、音频,但存在如何核实远程视频、音频对象具体身份的问题。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也需要仔细把握。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笔者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时,最好明文规定 :“供应商不参加现场竞争性谈判将被取消谈判资格”类似这样的语句,回避这种情况的出现。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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