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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讲法丨喜欢看佛经的吴某波“重婚”了吗?

法盲讲法丨喜欢看佛经的吴某波“重婚”了吗?

作者: YuXiangssg | 来源:发表于2019-01-24 18:29 被阅读0次

沸沸扬扬的吴某波那点下半身的事情,已经从去年开始到今,瓜是越吃越多,群众们是越来越开森,毕竟落井下石和墙倒众人推是我们的一贯传统。

 

最近开始传说的风向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现有信息,理论上吴某波可能面临重大刑事法律风险——重婚犯罪。当然吴某波是否涉嫌重婚,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形,包括吴某波的婚姻状况,吴某波与陈某共同生活的名义等,最终要人民法院判决。

 

今天呢,我们就结合法律条文和现实状况,来分析一下吴某波有没有触犯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

 

来看发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这里的“结婚”,根据有关解释,可以理解为已取得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吴某波和陈某有没有已经取得结婚登记手续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重婚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根据网上所能查到的信息,结婚登记手续是没有取得的,吴某波的妻子从法律角度来说,依旧是他的配偶。

 

那吴某波和陈某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不知道!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还是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但从陈某之前微博的描述里,还是能窥得一二。据之前陈某在爆料出与吴某波的这段关系之后,在微博上描述自己是被吴秀波圈养在横店的房间里,给他洗衣搓背炖汤侍寝,几年不羁情,一把辛酸泪。看来陈某倒像是被限制自由了,但是反观陈某在ins上的照片,我又有了新的疑惑。(按住不表)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虽然吴某波和陈某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对于吴某波“重婚”的认定目前的证据还是不足以支持的。吴某波是否会涉嫌重婚,除了满足上诉所说的条件,还要看案件的具体走向,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害人的控告或自述,以及其他证据的进一步证明。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即便是吴某波真的“重婚”了,那么当事人——吴某波的妻子会不会去法院起诉呢?

 

结合国情和现实状况,我可以很肯定的回答:不会!”毕竟俺也曾经成功预测了林丹出轨的最终结果。实在是因为离婚是一个太复杂的事情了,完全不是影视剧里面在离婚协议上签一个名字就潇洒转身走掉就OK的。


 

离吧!孩子谁带?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凭什么你多分?……

 

我相信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朋友见过夫妻两人为财产争的想杀了对方的吧!之前一个朋友在法院工作,见得太多导致恐婚了……

 

而且吴某波的妻子还是他的经纪人——利益共同体

 

明白了吗?


PS:说几句心里话


永远不要相信一个人被媒体和新闻塑造出来的形象。

 

无论是谁。

 

都别信。

 

追星看作品就行了,永远别提“人品”。

 

连相处多年的人你都未必见得知根知底,何况是隔着屏幕跟你八竿子打不到的。

 

现在的年轻人,不得不说对自己的偶像标准出奇的低。

 

“哇!他演唱会居然真唱!也太敬业了吧!”

 

“哇!他拍打戏居然亲自上阵,太敬业了吧!”

 

“哇!他居然为了女朋友和粉丝决裂,太man了!”

 

??????

 

好吧!既然如此


那就在后台的留言里随便抓一个


送出《金刚经》一本


蛋疼问答


1、在一段婚姻中,要是女方出轨了怎么办?


答:



2、《金刚经》能泡妞吗?


答:台湾同善寺开泓法师告诉你,不但能泡妞还能炮男。


3、你愿意给吴秀波洗内裤吗?

答:我去年买了个表愿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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