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
一、案情
霍某于2009年4月1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霍某平均月工资为2000元。霍某在被告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
2012年4月16日,霍某申请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000元等。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了加班费和年假工资,但驳回了霍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霍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修正了加班费和年假工资的数额,但仍然驳回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上诉后,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一)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在第2-12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在用工的2-12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二)请求2010年4月到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此期间视为公司和霍某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其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三)支付双倍工资中超过工资的部分属于法定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霍某2009年4月1日入职,其本可得到2009年5到2010年3月间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但其2012年4月才提起劳动仲裁,早就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所以其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被驳回。
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所以其要求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三、操作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做好劳动者入职、在职、离职的流程管理。劳动者入职时即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
(二)劳动者入职后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保留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及时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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