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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竞赛规则:第20条 退出比赛

象棋竞赛规则:第20条 退出比赛

作者: 上下笔尖子 | 来源:发表于2017-01-08 10:28 被阅读0次

20.1  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退出者,须向况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20.2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抽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

20.3  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几已赛对手不足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20.4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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