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在美国发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叫做“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 。这个案件里面,有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辉瑞公司,你可能听说过,就是制作伟哥的那家公司,它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它说修完这个研发中心以后,它能够多雇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向政府多纳税,多做贡献。于是,政府就同意开始征用这块地。在这块地上,有一户人家,户主是一个名字叫基洛的女人,她有一幢粉红色的小房子,她就是不愿意把小房子卖掉,她就是喜欢自己的小房子,做起了钉子户。双方争执不下,政府一再向她施加压力,结果她就把帮辉瑞公司征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后来打到最高法院去了。你可能会说,美国不是一个人权至上的国家吗,美国政府,不是一直致力于保护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吗,所以法官一定会站在基洛的一边。你可想错了。这个案子,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而她的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
美国处理案件的方法是案例法,因此可以想象,在未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还有出现钉子户的案例,即便上述到最高法院,其最终也很有可能会是被强拆的结果。
看到这个结果,估计很多小伙伴会和我一样,满是失望的心情。如果了解一点美国宪法的小伙伴,还会找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 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私有产权所有者以公正的赔偿。
于是,小伙伴们肯定也会问,宪法都这样规定了,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判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的判决,他说:“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决定,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
估计小伙伴们看到这个判决,会自然的分成两派。一派说:法官判的对啊,著名的科斯定律不是说过,稀缺资源,谁用的好归谁吗。这一整块地,辉瑞公司用,肯定会洛基女士用更好啊。所以,地应该归辉瑞公司。可是另外一派会说:法官判的不对啊,这样判,就相当于给了政府无限大的权利,使得他们可以假借所谓的公共用途的名义胡作非为,这样的判决,有破坏市场的机制风险。案子里,原来矛盾的双方是辉瑞公司和洛基女士,所以,政府就应该退到一边,将问题由市场,也就是真正的当事方来自行商量,寻找最佳合作解。
事实上,有关这个案子究竟判的对不对,现在还在不断的争执中,从9个大法官,5:4的比例就能知道,法官们对这个判决也是分成明显的两派的。那么我们讨论这个案子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请让我把时间暂停一下,先捋一捋两个重要而基本的概念。
首先是科斯定律,这个在我前几次的文章里有提到。大致的意思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稀缺的资源,对于稀缺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在交易费用为零时,为了让资源得以更好的分配和利用,应该遵循谁用的好归谁的原则。具体的讲解,可以见文章末尾的链接 --《领居家的烟囱对着我的窗,村长,您怎么判?-- 科斯定律的解释和应用》。
其次是“最佳合作解”的概念,为了说明这个概念,我来举个例子。说我们家里只有一辆车,上周末我和我老婆都要用车,我要去参加一个同学聚会,而我老婆需要去购物中心。我们两个争执不下(这当然只是个栗子,实际情况各位小伙伴都懂的)。这时,我提出说我们两个分别出价,来决定当天这辆车的使用权,谁出的价格高,车归谁用。我的同学聚会比较近,我估计如果自己打车去的话,来回大概是30元,所以我的心理价位是30元。而我老婆要去的购物中心比较远,而且大包小包打车也不方便,所以她的心理价位是来回80元。这个时候,只要是我们双方的出价在30元到80元之间,都可以达成协议。我老婆出了70元,因为她觉得这个价格比她自己打的便宜,我毫不犹豫的答应了。我打的只要30元,给我70元,我还能存下40元的私房钱。在这个例子里,70元就是一个最佳合作解,而整个提出并确定70元的过程,就是寻找最佳合作解的过程。
通过以上我的例子,我们发现似乎寻找最佳合作解是一个非常容易的过程 ,但真的是这样的吗?其实不然,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科斯定律 ”里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交易费用为零”。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很多时候,交易费用是非常高的。 所以,寻找最佳合作解的过程可麻烦了。
现在,我们让时间继续,回过头来看前面洛基女士的案子,来探究我们讨论这个案子真正的意义。
我们假设这个案子发生前,去征地的不是政府,而是辉瑞公司自己,那么相比较之前仅仅需要说服政府,同意他们征用这块地,他们还有一个更大的工作要完成,就是挨家挨户的,和所有的住户去讨价还价,这个工作,但凡有过国内小区内,物业费收缴经验的小伙伴,都可以想象,会有多难。而且,因为来征地的是公司,而不是政府,他们会遇到更多被敲竹杠,打官司的情况。所以,这个交易成本,可能辉瑞公司根本就承担不起,而这些工作让政府来出面,其相对的交易成本,有可能是可以降低的。
大法官这么判,似乎也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这个道理,正如他在判决书里所表达的,因为美国的宪法修正案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怎么样的补偿是公正的补偿,什么样的用途是公共用途。这几个都是模糊的概念。100万美金算不算公正的补偿,1000万算不算公正,用来修公立学校是公共用途,那用来修私立学校是不是,用来修公立医院是公共用途,那用来修私人诊所是不是?这些问题,没有人能够准确的回答。所以,保持一定的模糊状态,其实是保留了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性。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子,整个交易成本包括了辉瑞公司和政府谈判的成本,政府进行土地征用时的工作成本,和洛基女士交涉的成本,洛基女士上诉到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抗议的成本,各方的律师成本,等等等等,所有这些成本加起来,让这块土地的合理、高效分配变得异常昂贵,甚至最终无法实现。事实上,在洛基女士的红房子被推倒之后,辉瑞公司最终还是放弃了在那块地上建科研中心,那块地变成了一个垃圾堆埋场。
因此,我们讨论这个案子真正的意义在于,我们总是要注意到现实经济生活中,众多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而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合理分配的目的,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降低这些交易成本。而这也是科斯教授在他的后半生一直在强调的。
从今天的案例里,在征地这件事情上,我们看到似乎美国政府也好,我们政府也好,做得都不够好,而我们的政府更加特别,既是唯一的买家,又是唯一的卖家,市场没有回旋的余地。土地出让方只能按照政府给定的价格出让,土地购买方,又只能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来购地,出让方和购买方,完全没有面对面寻找最佳合作解的可能。但是,我们必须还要看到,这样操作有另一个积极的方面,这使得土地购买方免去了一个未知的巨大成本,即和所有出让户一家一户的讨价还价,整体的交易成本是基本可控的。所以说,我国政府目前的这种征地方式,也许是在我们国情下,综合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稍微推广一下,我们的政府在过去的十年里,多次强调要让市场来主导资源的配置,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降低交易成本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
今天,分享了那么多,其实只是想说明一件事情,资源的合理分配,原则上要遵循谁用的好归谁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种种交易成本,要实现这一原则,我们要寻找,或是设计出交易成本最低的途径。另外,从整体上来看,我们的政府其实做得并不赖。
注:本文章部分引用了“得到”订阅专栏《薛兆丰的经济学课》,第26讲《征地的权衡》,和第27讲《寻求合作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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