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前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写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甲方因经营调整、机构改革等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乙方没有被其他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所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甲方,也就是前公司,应该向我们这些被裁人员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为当时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因此在本周三老板娘联系我打算发十月份半个月工资的时候,我向她提出了这个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老板娘看了合同之后回复确实如此,但因为当时正值中午吃饭时间,她回复说先吃饭,下来来弄。于是我就等着。
但直到今天,也就是本周六,老板娘才再次联系我说支付的事情。
老板娘先是说声抱歉,工资发放拖了这么久,然后问我再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可不可以,我当时还没回复,但人家就直接按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打到了我卡上。我当时震惊了,你不是在问我是否可以吗?怎么没等我回答就直接打款了。
我直接上网查了一下这个一个月的工资是按怎样的标准算的。查到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一个月的工资应按过去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已经工作一年的情况)。于是我就把查到的规定发给了老板娘,老板娘这才把岗位工资加上。
这是我工作以来第一次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觉得自己长大了。
但令我惊愕的是当我问另一位同事是否收到了经济补偿金时,同事说没有,只发了那半个月的工资。
天哪!我以为我向老板提了这个经济补偿金后,大家应该都能收到这笔钱,但万万没想到呀,这老板鸡贼的呀!没提出这笔钱就可以忽略支付这笔应该付给每一位被裁员工的钱。真是难以相信会有这样的老板。我本还以为老板可以这么和谐地支付这笔钱,说明他们人品还算可以(当时还说要不要给我介绍工作,她的朋友开公司的,正好需要人,并向她朋友推荐了我,人家很有意向,当时我对她的人品又一次开始改观),但现在看来,我还是低估了老板的“能力”。
总之,所有应得的钱都已收入囊中,从此与这家公司再无瓜葛,各走各的路,各自安好。
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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