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对“刀刺辱母案”的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说评论上亿条。公众如此关注该案,是因为该案的死者之恶性已突破法律和道德之底线,对我国法治的蔑视与践踏到如此地步,而刺死如此恶性之人却被繩之于法,且为无期之重刑。是以人人以自危,扪心自问:法律还能保护吾等草民吗?且该案关乎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孝道,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里,面对母受辱之情势,孝与法如何抉择?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法在孝前。
何为法律?法律是人类进入民主文明社会之后用以规范自己行为的规则,是自己自由一定程度的让渡,也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但法律不能抽出人性。人制定的法律,必体现人性之所求,如平安、如公平、如合理反击侵害等,均为人性之所求,亦为人性使然。何为人性使然?乃人之本性本心的行为表现。追求爱与公平是人性使然,母爱子是人性使然,子爱母亦是人性使然,以上人性使然均是法律所鼓励之行为。见母受辱而不施救者,枉为人子,是为不孝。“刀刺辱母案”中,吴某等人的索债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侮辱等违法犯罪之行为,且是为世人所不齿之龌龊之丑行恶态,是人皆可暴力止之,此为社会之公德。其子愤而拔刀制止此恶行,是为人子之人性使然,于危难时刻挺身护母者,是为至孝,何罪之有?
惩恶扬善是法律之使命,为恶者也有权利,但那是体现在法律之程序上的。为恶行者,法律亦应鼓励人人喊打!法律不应该禁止人在受辱时强力反击行为,此乃为人之本性!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抗日战争中杀死辱我国人之恶行者是不是也该受处罚啊?盼执法者莫机械执法,更莫以法欺弱者,使法律回归本途、使孝道得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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