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法

作者: Demicat | 来源:发表于2020-06-21 11:34 被阅读0次

民法(总则)

一、概论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机关:1.民事关系;2.行政管理关系。

2.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意思自治)→核心原则;

3.公平;

4.诚实守信(霸王条款);

5.公序良俗;

6.绿色。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主体

一、公民

1.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不算)。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示期3个月→财产代管。

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公示期1年;2.意外事故之日满2年,公示期3个月;3.意外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生还,死亡日期为意外发生之日→财产继承、婚姻消灭。

2.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1.年满18岁(≥18)且精神正常;2.年满16(≥16),不满18(<18),但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暑假工买手机不算)。

限制:1.满8岁(≥8),18岁以下(<18);2.不能完全辨认的精神病人。

注意:1.纯获利的行为有效;2.能力相适应的有效;3.能力不相适应的效力待定:1.代理人代理;2.代理人同意;4.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和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无效。

无:1.未满8岁(<8);2.完全不能辨认的精神病人。

注意:1.纯获利行为有效;2.能力相适应有效;3.不相适应,无效。

3.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自愿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自愿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指定监护:1.找居委会或村委会;2.直接找法院。

遗嘱监护: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法人

1.概念: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2.条件:1.依法成立;2.财产和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客体

具体对象。

三、内容

1.民事权利

1.知识产权既是财产权,又是人身权。

2.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3.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4.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债权。

2.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更改。区别法律事件,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欺诈、胁迫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某人骗国家的钱);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阴阳合同);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有失公平;

3.欺诈、胁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看损害谁的利益)。

4.代理

1.代理是三方的,委托是双方的。

2.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3.指定代理(法院或其他单位指定)。

3.不法代理

1.无代理权、违背被代理人意思表示、越权(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2.代理人同自己代理;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第三人;

4.与第三人通谋;

5.未经同意转托他人(复代理:经同意转托,是合法有效的代理)。

民法(分则)

一、物权

一、概念

物权:对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动产和不动产。

二、特征

1.绝对权(对世权);2.物为客体;3.支配权;4.排他性。

三、种类

1.所有权

含义:对属于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2/3的份额才算;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全部份额(所有人同意才算);优先购买权。

2.用益物权

含义: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

地上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使用不动产提高效益。

3.担保物权

1.抵押权

1.可以抵押动产或不动产;

2.可以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标的物不发生转移;

4.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5.不动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禁止流质契约;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都抵押按时间顺序排列);具有物上代位性。

2.质押权

1.可以质押动产和权利(股份、债务);

2.可以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标的物需要转移占有;

4.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能使用、收益、处分,只能占有);

5.禁止流质契约;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留置权

1.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留置;

2.只有动产可以留置;

3.留置财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个人不能留置寄存物,企业可以);

4.禁止流质契约;优先受偿权。

二、债权

一、合同之债

1.概念

合同:契约、协议。

2.要约

1.构成要件:1.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一经承诺,就受约束;3.要约内容明确而具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2.生效时间:受要约的人收到的时间。

3.失效:1.被拒绝;2.被撤回(之前或同时,针对要约人);3.有效期满无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一方向他人作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价两招两广: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广告、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有时也是要约,题干要是问必然属于,排除此项)。

3.承诺

1.构成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期限内作出;3.内容一致。

2.生效:1.对话方式承诺——当时做出生效;2.通知方式承诺——通知到达生效;3.特定行为承诺——行为出现生效。

3.失效:1.被撤回(之前或同时);2.承诺迟到;3.改变实质内容视为新要约。

二、侵权之债

三、无因管理之债

1.概念

1.没有法定义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3.有为他人管理意思表示。

2.必要费用:劳务费不是必要费用。中途的花费是必要费用。

四、不当得利之债

1.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应当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1.原物产生的;2.与原物脱离;3.收取孳息不能损害原物价值。

法定孳息:1.原物产生;2.不使用原物。例: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三、定金

定金≠订金。

四、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人人生而都有)

1.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我们都有,但宪法没说;

2.姓名权:每个人都享有;

3.名称权:公司、组织和法人享有。姓名权不能转让,名称权可以;

4.隐私权:以不正当的方式,公开、收集、利用人身信息;

5.肖像权:基于整个面部表情;

6.名誉权:使社会评价降低;

二、身份权(拥有一定身份)

1.荣誉权: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发的荣誉;

2.监护权;

3.婚姻自主权。

五、继承权

一、继承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是老人谅解,并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方式

1.遗赠扶养协议

优先于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口头遗嘱只能紧急情况下使用;

2.两个以上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区别于代书人;

3.一人同时订立多种遗嘱,以最后订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一次订的遗嘱为准。

3.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必须要有明确意思表示,默认为同意继承;

2.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除非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必须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不能继承的财产:1.死者生前承包的土地;2.抚恤金;3.土地所有权。

三、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公民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经生及死后50年,截止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3.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受限制);

4.法人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是保护时间。保护期是发表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法人作品一直不发布,则法律只保护50年。法人作品最长保护100年);

2.专利权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予保护,但药品受保护;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从申请之日算;

3.商标权

保护期限10年,可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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