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与经济学(二十五)

作者: 林汉扬 | 来源:发表于2019-05-29 08:13 被阅读11次

【原文】

有物混成①,先天地生。寂兮寥兮②,独立而不改③,周行而不殆④,可以为天地母⑤。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⑥,强为之名曰:大⑦。大曰逝⑧,逝曰远⑨,远曰反⑩。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⑾。域中⑿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⒀。

【译文】

有一个东西混然而成,它在天地存在以前就已经存在。我们的耳朵听不到它的声音眼睛也看不见它的形体,它好像不依靠任何外力而独立长存永不停息,循环运行而永不衰竭,可以作为天地万物的根本。我不知道它的名字,所以勉强把它叫做“道”,再勉强给它起个名字叫做“大”。“道”的运行永不停止而且向越来越强大的状态发展,当它运行不息发展到强大盛极的状态而要偏离大道的本原时,它就会停止不能继续前进发展而又返回大道的本原。因为道有道的法则、天有天的法则(宏观上的宇宙天体运行法则)、地有地的法则(可以指生态系统法则)、人也有人的法则(人包括个人与社会)。宇宙间有四种主要的法则,而人的法则只是占其中之一。人的法则要遵循较法地的法则,地的法则要遵循较法天的法则,天的法则要遵循较法“道”的法则,而道的法则要遵循较法自身运行的样子。

【笔者感悟】

关于“道”的性质和“道”的规律,其基本点在第一、四、十四、二十一和本章里都看到了。截止本章,我们对老子的“道”,已经有了几点基本的了解。

这一章一开始老子还是跟前几章那样描述了“道”这个东西是在天地存在以前就已经存在。与第四章的“渊兮,似万物之宗”、“

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的描述如出一辙,来表达“道”这个东西是无形无象,人们视而不见的,触而不着,只能依赖于意识去感知它的东西。接着又说“道”这个东西“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勉强把它叫做“道”,再勉强给它起个名字叫做“大”。这就是说“大道”是难以用文字语言来表达的,这些勉强用文字语言概念命名来表达出来的“道”只不过是“道”通过意识用文字语言表达出来的概念而已,概念的东西不等于宇宙事物运动规律的本质,只是人们探索宇宙事物运动规律的本质的工具而已,这就相当于佛学典故所说的“指月为喻”一样,用手指指出月亮的目的是在于通过手指这个中介来认识、感知月亮,但是,手指并不能等同于月亮本身。我们读书的目的是在于通过书本之中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概念和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个中介来认识、感知书本所描述的事物和我们与事物的关系,书本并不能等同于事物和我们与事物的关系本身。正第一章所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本所说之“道”只是常“道”在书本这种中介体现出来的道的信息、现象,却不是“道”的本质本身。所以说:“指月为喻就是说悟道之人尽信书不如无书。真理(道)往往在书本之外。”可见,老子是明白这些道理的,因此在这一章里表明了自己对于概念应用非常谨慎的态度。

在“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这句话中老子好像想描述万事万物都有各自的“道”,它们遵循这样一个规律:“的运行永不停止而且向越来越强大的状态发展,当它运行不息发展到强大盛极的状态而要偏离大道的本原时,它就会停止不能继续前进发展而又返回大道的本原。”这种现象现实之中有没有实例?我们知道一个人肚子饿了时,就需要吃饭,于是一直吃,吃到实际上的生理上的满足的状态而要偏离这个标准时,这个人的神经感觉系统就会通知神经中枢系统(大脑)让这个人意识到自己吃饭了,这时他就会停止继续的行为控制肢体不要再进食等待到食物被自己消化的差不多时,神经系统感觉到又有饥饿感觉时,于是新一轮的食物满足行为又开始了。宏观上的人类社会生活的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行为也是如此,甚至自然生物界的其它有生命动植物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它们有不同的具体“道”(价值规律或者法则)而已。

老子在描述了“道”的存在和运行时把道总结为四种:①道本身的法则;②天的法则;③、地的法则;④人的法则。这四种法则的从属关系是④人的法则(道)∈③地的法则(道)∈②天的法则(道)∈①道本身的自然法则(道)。这一章老子所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中的“道”应该是最为抽象的宇宙系统总法则(道),它无所不在;而这个宇宙系统总法则之中又可以通过人的意识划分为一个个不同层次的具体法则(道),这些不同层次的具体法则(道)是抽象的“法则(道)”在某一个层次的具体表现。比如,“人的法则(道)”是从属或者还原于“地的法则(道)”,“地的法则(道)”又是从属或者还原于“天的法则(道)”等等,就类似于现代科学所说的,人的运动规律可以还原为生物的运动规律;生物的运动规律又可以还原为化学的运动规律;化学的运动规律又可以还原为物理的运动规律等等;用现代系统科学的角度来说,人体系统是属于生物控制系统(生物学意义上)的一种,生物控制系统是属于耗散结构系统(物理化学意义上)的一种等等。相对具体层次的“法则(道)”必须以更加抽象层次的“法则(道)”作为为依据来遵循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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