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与刑法
一、不同的事物
提到亲情,耳畔能响起妈妈喊吃饭声音,眼前有爸爸下棋的样子、兄妹嬉闹的笑脸,自然也有配偶间的相濡以沫。
说起刑法,拘役、死刑、强奸、诈骗、杀人、公安、检察院、枉法裁判、刚正不阿等等概念就会出现在大家脑海中。
看,这是多么不同的两个事物,一个温暖热忱、一个冷酷无情;一个自私、一个无私;一个可以无理取闹、一个要有理有据。
二、小小的疑问
那么这两者能够相遇嘛?如果相遇,又会有怎么的故事和道理呢?且让我们来看看这漫长中国历史中的一些小故事吧,从中悟出些亲情与刑法的道理!关于这些故事有些家喻户晓、有些可能少有听闻。
潘金莲背着武大郎,与西门庆通奸,后来还用药毒死了武大郎。故事里潘金莲与武大郎是夫妻,这属于亲情,潘金莲又毒杀武大郎,这是杀人,属于刑法,亲情与刑法就这样产生了联系。
既然有了联系,我们不禁要问,亲属间事情,需要刑法来调整嘛?大家也许会理所当然的给出肯定答案,对于“潘金莲毒杀武大郎”这事儿,刑法不能不管。可是,杀人法律一定会管吗?“猪笼沉塘”的故事大家应该听过,电影《湘女潇潇》里面,寡妇巧绣娘被沉塘,可没见到刑法介入,追究那群杀人者的责任。
在刑法要运用到亲情中时,它会像使用在陌生人间那些,不加区分嘛?当亲情伦理与法律条文出现冲突时,如何抉择呢?
让我们怀揣疑问,继续阅读吧!
亲情需要刑法维护
往往珍惜一种东西,才会更加努力保护它。比如,开着一台心爱的车时,我们会小心翼翼,担心碰着,如果是一台普普通通的火车,我们可能会开的更加大胆一些。亲情也一样,因为我们重视,所需更需要刑法来维护。
北宋曾巩在其作品《秃秃记》一文中,讲到:嘉州司法官孙齐,先娶了一任妻子杜氏,把杜氏留在嘉州生活,后来又背地里取了周氏做妻子,并且跟周氏一起去了四川,还生了个孩子“秃秃”。在四川任职期间,周氏发现孙齐之前已经娶了一个老婆杜氏,就要揭发孙齐,孙齐担心丢官,称“为若(你)出(休)杜氏”,周氏才没去报官。但最终这事儿还是被别的官吏知道了,孙齐丢官被流放濠洲。
在上面这个故事里,国家认可的亲情关系是“一夫一妻多妾”,对结婚后又娶妻的,判处一年流放,所以“有妻子又娶妻”就违反了当时《宋刑统》的规定,所以这里我们清晰看到北宋“刑法”是如何维护“一夫一妻”的亲情关系的。
那么我们看到刑法会介入亲情,维护亲情关系,那么对于“猪笼沉塘”这样的时,偶尔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盖因刑法只是维护亲情的一个工具,除了这个工具之外,封建社会还有其他的工具,比如“家法”“族法”等,刑法并不排斥其他手段。
刑法介入亲情的方式,与多数犯罪相比有其特有特点,即只有在受害人向国家机关要求追究责任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介入追责。现在称之为“告诉才处理”。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一例:黄渐之妻阿朱与和尚妙成通奸,县官将黄渐、妙成各杖三十,并发配阿朱。黄渐上诉,二审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一审判决,尊重黄渐意愿,不惩处阿朱,对妙成判处徒刑。指导思想就是“奸从夫捕”(类似“告诉才处理”)。
《大清例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条也规定“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也要求“自告”官府才给处理。
现在我国刑法也还是将部分涉亲情犯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为“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在介入亲情时,其深度值得注意。就我国现在法律而言,大部分的亲属关系,是由《民法》,尤其是其中《婚姻法》、《继承法》调整,与《刑法》无涉,然在古代《刑法》调整范围明显较大。
拿古代关于婚约的事例来说,《百家公案》里记载了一个关于婚约的故事,商人林百万与张员外为儿女订了娃娃亲,后来林家败落,张家想毁约,让女儿另嫁他人。张员外又不敢直接毁约,就设计企图陷害林百万儿子,后来查明了真相,张员外女儿还是嫁给了林百万儿子。这里张员外之所以不敢毁约,那就是畏惧当时的刑法,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毁者,杖六十”。现在我国对于婚约纠纷仅作为普通民事案由之一对外。
刑法在亲情中的扭曲
在前面咱们提到的《大清例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条中,已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可知面对亲情,刑法执行中,会与“凡人”不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亲情中扭曲”。
《春秋决狱》里面,“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儒学大家董仲舒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由此为后事司法立下了“亲亲德相首匿”的原则。与对一般人“不得藏匿”的要求截然相反。
根据董仲舒表述,可看到是“宜(应该)匿”,甚至带有一定的道德强制性,这后来这种强制性也被提升到刑法高度。
宋朝著名婉约派女词人李清照,笔下曾流出许多脍炙人口的诗词,甚惹人喜爱。然而其张汝舟的婚姻却真是“怎一个愁字了得”。张汝舟为了钱财与李清照结婚,且屡屡家暴,李清照权衡利弊后,毅然向官府举报了张汝舟科举舞弊之事。然而根据当时法律,妻子举报丈夫,妻子也是有罪的,李清照也被下狱。
我们在举一个决狱时,常人与凡人双标的例子。宋《棠阴比事》记载“李杰买棺”一文,李杰在河南做官时,有寡妇告子不孝,后来查明是寡妇与道士通奸,担心儿子知道,所以想除掉儿子。这里寡妇与道士通奸,又合谋诬告,然而在对寡妇处罚时,依照“父母诬告子孙勿论”处理,对道士则按照“谋杀”未遂定罪,杖一百徒三年。双标明显。
在家庭内部,其实也存在诸多双标现象,举个法律条文以证。《大清例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轻尊长者,皆斩”,但该条还规定“尊长谋杀婢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两等”。论刑区别极大。在如《大清例律.刑律.诉讼》条中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但“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等,各勿论”。
此外,刑法在亲情中的扭曲,还表现在,亲情突破刑法条文,直接运用于个案。
汉景帝时,有个叫房年的少年,他的继母陈氏杀了他父亲,防年为报父仇,就杀了陈氏,因此下狱。“依律以杀母大逆论”,汉武帝当时还是太子,就认为,“继母如母,但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本案即以普通谋杀定罪,亲情伦理突破了法律明文。
古时,寿州有人杀妻父母兄弟数口,州司认为属于“不道”重罪,依法其妻子应连坐受刑。曹驳认为:杀妻之父母就是义绝,跟妻子已经断绝关系了,不应当连坐其妻。此处,亦是亲情伦理定案,不依法律明文为据。
最后的总结
前文我们主要透过古代的一些案例、天文,窥视了古时亲情与刑法关系的冰山一角。时至今日,亲属间关系也发生了极大变化,对应的法律条文自然也有很多更改,但是刑法维护亲情,尊重亲情的理念,始终未变,对古代优秀的部分,如“告诉才处理”、“亲亲得相首匿”等,予以了继承,相信在未来,这些优秀文化仍将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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