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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策略之发票条款的约定

经济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策略之发票条款的约定

作者: 祥顺财税俱乐部 | 来源:发表于2018-06-26 09:16 被阅读0次

上期提到合同中如何约定付款方式,本期简要分析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发票条款。

发票条款主要包括开票种类、开票税率、开票时间以及发票责任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开票种类

这里的开票种类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方需要开具专票还是普票,该条款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

二、开票税率

开票税率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税法规定,按适用的税率开票。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某些业务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是按正常税率开票,还是按简易计税征收率开票。

三、开票时间

其实,在合同中约定开票时间比约定付款时间更重要!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风险最多是款项收不回的风险,即坏账风险。如果没有约定开票时间,除了坏账风险外,还有可能遇到税收风险,即进项税不能抵扣和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

开票时间的约定与付款方式(或时间)有关联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日后或者发货后××日内,全额开具发票。

 2、合同约定:按付款进度,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合同约定:全额付款后××日内开具全额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需要提前付款,但是提前付款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例如增值税发票迟迟不到位,或者开过来了发票有瑕疵认证不了,甚至会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况。此时为应对这个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

(2)要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对于开票方来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追究到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是取得虚开的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也不得列支成本费用,因此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票方面的责任条款

例如约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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