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酷暑难熬,不少企业会给职工发放绿豆,避暑药品,茶叶等等或者有的企业直接给职工发放现金,那么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夏季补贴能不能归属于劳保呢?用不用缴纳个税呢?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补贴,其余条件下发放的统称为防暑降温费,以下以防暑降温费为对象进行分析。
一、发放的现金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根据冀地税函[2008]年236号的规定:河北省发放的防暑降温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河北省的职工在夏季能享受地方优惠哦。
二、发放的实物补贴:
除了发放现金补贴外,很多企业直接给职工发放夏日避暑物品,比如绿豆,龟苓膏,凉茶,藿香正气水等等,那么这些实物补贴用不用按照市场价值,计入职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呢?还是说这些实物补贴属于劳保?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包括实物补贴都属于企业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劳保费范畴,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超过工资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虽然防暑降温费在所得税前可以按照福利费扣除,但是发放的实物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发放的实物补贴仍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个税。

作者简介: 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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