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纳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际,我国曾尝试实行合并纳税制度,后因故废止。本文简要分析合并纳税制度,供读者参考。
一、是什么
合并纳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将选择一个成员企业承担涉税合规责任,包括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再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及进行抵扣。
二、为什么
(一)利
合并纳税制度的优势可以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角度介绍。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将多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人管理后,一是降低了征管难度,提高了征管效率;二是较大规模纳税人的涉税风险降低,可以控制风险水平。同时,合并纳税并不会对增值税收入产生影响。
对于纳税人来说,一是成员之间交易不再申报缴纳增值税,降低了资金占压问题;二是降低了成员企业的核算成本,提高了效率;三是有助于集团企业发展壮大。
(二)弊
我国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后,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财政收入问题。原先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将被转移至总部或其他特定企业,冲击地方财力,诱发各地争抢“总部经济”。
三、怎么办
目前,国际上对于合并纳税普遍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控制关系。目前普遍的控制关系强调的是持股比例。例如,新西兰规定,一个成员企业持有另一个成员企业股权2/3以上;德国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澳大利亚规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不低于90%的股权。其他的如英国,并未强调持股比例,而是要求成员企业间存在控制关系,例如同属于一家母公司,且需要通过复杂的法人团体测试。
第二,注册地。例如,英国规定,成员企业应注册在英国或主要经营地点在英国。新西兰规定,申请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不能同时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经济性质。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合并纳税制度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机构,不包括非营利机构。
第四,其他。例如,澳大利亚规定,集团和成员适用的纳税期应是相同的,集团和成员企业均不属于其他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
四、我国下一步是不是执行
目前国家财政压力较大,进一步减税降费的空间已经较小,应更多考虑制度性“减负”。合并纳税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且对减轻纳税人负担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在我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限制是财政分配问题,可通过其他,如转移支付,等手段解决。因此,我认为,未来我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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