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怒汉》这部电影的却很精彩,它的精彩之处不在于绚丽的场景、不在于俊男美女们充斥的银屏,它精彩在严谨的推理思维对于情节的层层推动。整部影片对于案件的大反转,主要有三个情节推动点,第一个便是众人口中男孩杀死父亲时所使用的独一无二的刀,但是当无罪者一方拿出一把一模一样的刀之后,男孩板上钉钉的罪行开始动摇了;第二个反转是楼下老人证词的真实性,电车经过的同时,声音是非常大的,对于老人是否真的听清男孩所喊叫的“我要杀了你”或者说辨识出所发出的声音就是出自“男孩”之口,其真实度有待商榷,再者对于老人的又一证词,他说他亲眼看到了男孩跑出去,也存在可疑之处,尽管老人刻意掩饰,他左腿的缺陷还是被发现了,而他腿的缺陷根本没有办法支撑他在极短的时间内从床上起来并亲眼目睹男孩的逃脱,所以这一亲耳所闻、亲眼所见的证词不说不足为信,至少是有待商榷的;第三个是亲眼看到男孩杀死父亲、住在男孩家对面的女人的证词也是存在疑点的,尽管她为了掩饰自己的年龄而刻意摘掉了眼镜,但是她频繁的揉鼻子山根的动作以及鼻子山根处的印记,都表明她平时是需要戴眼镜的。但是在目睹案发现场时,她是躺在自己的床上的,根据经验判断,正常人几乎没有人会带着眼镜睡觉,那么女人的“亲眼所见”也是存在疑点的,因为有极大的可能女人可能只是看见了一个模糊的轮廓,而并不是真正的男孩儿,当然也不能完全判定女人证词的错误,有可能女人是远视眼,也有可能对于熟悉之人,近视眼在度数不高、没有佩戴眼镜的情况下也能准确判断辨认出,所以说只是存在疑点,案情的真实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但是对于只能称之为疑点,并不能真正地证明男孩无罪的情况下,所有人投了“无罪”票,假设真的是男孩杀死了自己的父亲,那岂不是将一匹害群之马又放归了社会,这样做,如何保障其他民众的生命安全,作为一个普通民众,我想说“我们要的不是他‘有罪’或者‘无罪’,我们要的是真相。”
真相的保证来自于调查取证之人的认真负责,来自于司法机构的公平公正……但是对于“陪审团”制度,真的可以保证“真相”吗?通过这部电影给我的感觉就是“不见得”。首先陪审团人员来自于普通民众,这些民众具备法律知识吗?他们的能力、智商、人品、学识、责任、态度甚至是性格因素是否真的可以支撑起这样一次“决定他人生命”的判决,电影在最初投票的时候,其中11人投了有罪的一票,在这11人之中,有5人是有过犹豫的,并且他们的犹豫还是论先后顺序的,第一个人犹豫之后投了有罪的一票,这时候有罪、无罪的比例是7:5,出于从众心理,另外的4人随即也投了有罪票,这样的投票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吗?答案是“NO”;接着是没办法“速战速决”了,那么就开始讨论吧!这不讨论,你还以为大家都是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判断,这一讨论就更气人了,竟然有人仅仅只是为了快一点去看球赛就给别人仓促地判下“死刑”,敢问这样的人究竟凭什么坐在陪审团的位置上?和这一类并为一类人的,我将其统称为“墙头草”,墙头草代表人还有一个,他就是将如此严肃的讨论会当成是“商业交流会”的“西装男”,这一类人,无责任感、无同情心,他们的心中只有他们自己,对于这样的人,我简直难以想象他们竟然可以掌控着男孩“1/12之一的生命”。与之相比,第二类人或许过于武断,或许很固执,或许收到诸多方面的限制,让他们没办法看透真相,但是至少,他们有思考过,这一类人,他们错了可以纠正,而前一类人,根本无可救药。第三类人就是敢于提出异议并加以论证的,如果每一个人都像第三类人一样有责任感,那么,“陪审团”制度或许会可靠许多。如果所有的陪审团人员都像这样,那么不是到处都是冤假错案?术业有专攻,对于取证断案,交给专业人士更加可靠,体现民主的方式有多种,不一定非要加上“陪审团”制度。
虽然男孩儿最后被判为无罪,也是我所希望的,但是站在法理的角度来看,我更希望有人继续提出异议“前面的所有论证只能说明男孩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能证明男孩没有杀人,如果男孩没有杀人,那么是谁杀了男孩的父亲。”我理想中提出这样的异议的人应该是一直坚持到最后还说男孩有罪的那个人,但是他的情绪极度不稳定,如果提出这样的异议,反倒与他被设定的角色性格不符。在结尾之处,这个人撕掉了一张看得出他极为珍惜的一张照片,或许这样欲言又止的结尾才能更好的揭示出作者想要表达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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