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古代社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臣、为子、为妻的身份,决定了臣、子、妻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
这个身份社会注重出身、地位、关系、亲缘、同乡,身份决定各自享受到的待遇和地位。每个人被锁死在自己的身份中,抗争者往往不得善终。
在这种社会中,个体意愿不重要,契约不重要,个体权利不重要,个体的能力和智识不重要,重要的是与皇帝、长官、领主、主教、望族等的关系如何。
身份社会,外力强制广泛存在,导致很多人难以摆脱对另外一些人的依附,个体缺少精神和行动的自由。
被依附者可以控制依附者,依附者不再是一个完成的人,依附者的想法和行动要首先经过被依附者的允许。被依附者可以毫无顾忌地将个人“口味”,置于依附者意愿之上。
身份社会,恋爱、结婚不是个体意志的体现,而是外力意志的体现,个体没有自己的选择权。
二
现代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弱化,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再由其身份决定,而更多地来自于这个人与其他人订立的契约。
这份契约不再受到外力强制,由我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每个人可以自愿地选择跟谁订立契约,也可以自愿地订立契约条款,还可以自主决定撕毁契约。
契约订立人自愿接受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享有契约规定的权力,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
契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是因为契约是由双发共同拟定的,双方自愿选择将契约履行下去。
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越来越不再由身份决定,而是由契约决定。
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的,而不需要再依附于谁。
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契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私”领域,越来越多关系开始用契约进行调整。
过去,婚姻关系依赖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的意愿不重要,个人的选择被忽视。现在,契约关系进入爱情、婚姻领域。
爱情是一个口头契约,婚姻是一个纸上契约。双方可以自主决定跟谁在一起,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一起。在契约里,双方遵从的是自愿原则,不再有外力强制。
彼此喜欢的双方,是一方自愿放弃自己的一点自私,为对方甘愿做一些事;而不是,一方必须为另一方做一些事情。
婚姻是一方自愿放弃其他可能性,选择跟另外一方结合,然后签订一份合约,大家互相遵守合约,成为人生合伙人,相互扶持。
四
既然是一份合约,双方都有要求对方履行合约的权利,也有单方撕毁合约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仅限于合同的约定,而不能超过合同条款。
同时,双方可以基于对方的错误,撕毁这份合同;或者选择拟定补充协议,继续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是独立、平等的个体,任何一方没有强制的权力。一方可以选择给予超过合同义务条款的付出,但是不能依仗这种付出要求对方同等付出。
一方爱另外一方,不是因为爱对方能换来什么回报,而是因为享受爱另一方的感觉,爱的过程就是意义。
一方可以很爱另外一方,但是这种爱必须是一方自愿的。既然是自愿的,就不应该有谁付出多、谁付出少的计较。
五
人性皆自私,有的人自私多一点,有的人自私少一点。个体可以选择自私少一点,但不能要求别人自私少一点。
大凡争吵、计较、委屈,皆来自得失之心。而得失之心,无不因为比起对方更看重自己。
消弭得失之心很难,但可以尝试寻找方法减弱得失之心。比如,将恋爱和婚姻当成一种契约。这样的话,感性可以少一些,理性可以多一些。
对方做了一些自己不满意的事,权当对方违约了,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合同规定,按程序处理即可,而不诉诸情绪。
愿赌服输,恋爱、婚姻契约跟生活中无数的契约并无不同。
是非问题,很难有解。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将是非问题化作技术问题,然后诉诸理性来解决。比如,将恋爱、婚姻当成一种契约。
六
从身份到契约,不是要一方按照“身份”要求对方、按照“契约”要求自己,而是要一方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更低标准要求对方。
需要自己付出时,要按“身份”要求自己,不但要完成契约的基本要求,还要自愿完成“身份”要求的付出;
看待对方的付出时,要按“契约”评判对方,为对方按照“身份”要求的付出感恩,即使对方仅仅完成“契约”的要求,也应该开心地接受。
太多的撕逼,来自于一方按“身份”要求对方、按“契约”要求自己。
宋慧乔宋仲基离婚,只是一份撕毁的合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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