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日,也谈谈读过的书。不是荐书,只是梳理一下曾经认真读过的书。
关心、关注、研究检察改革与发展,是最近这十年做的较多的事儿。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简单、容易。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一样,曾经走过曲折的道路,并在质疑中发展,在争议中深入,甚至仍然要面对观念的彷徨、理论的边缘化和实践的尴尬。当下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本身与检察制度改革关联特别紧密,在这个变动不居的改革时代中,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对于检察制度重构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也许,冷静地思考中国检察基础理论的发展历史,正视基础理论研究(当然还有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的当前境况,是必要而有益的。
中国的检察(法律监督)基础理论研究曾经经历启蒙、反正、诠释、实证等几个发展时期。专家论检察丛书《论检察》集合了很多大家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贡献。这些书反映了不同时期学者对检察理论和实践的研究重点和思路,也反映了检察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发展、演进轨迹。
启蒙时代:建国初期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盲目性,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建设起检察制度。当时的干部结构上文化素质偏低,专业知识不足,检察理论不足的先天缺陷不能及时予以弥补。出版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著作的只有李六如的《检察制度纲要》、《人民检察院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以及陈启育的《新中国检察制度概论》几个小册子,发挥着启蒙作用。虽然随着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法学界和实际工作者在报刊上也陆续发表了一些相关文章,但检察理论的研究很快被反右派运动以及接踵而来的其他政治运动中的政治批判所代替,法律监督(一般监督)成为理论研究的禁区。
各国检察制度纲要
辑于《检察制度》,司法干部学习材料之三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干部轮训班编印,1950年6月
小明哥哥
uu1215m
这本书是在建国初期少有的几本关于检察理论的启蒙性著作中,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所做报告《各国检察制度纲要》是较有代表性的一部。该书单行本在五十七年后的今天已不易得,京内的各大图书馆中也少见收藏。不过,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干部轮训班所使用的讲义《检察制度》将其收入,此讲义还可寻见些略踪影。我看到这本书是在超星图书馆。电子书的好处大概就在于此,可以找到很多书店不可能卖,图书馆馆藏没有或者借不出的书。当然,还有一个好处是不费钱和不占物理空间,所以淘电子书不失为读书的一种好选择。
检察理论研究的通说认为,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始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过,在建国初期,“法律监督”并没有作为检察机关的性质写入法律。“法律监督”这一语词是西方法律中所不见的,虽然前苏联法律中大量使用了“监督”的概念,却也没有将“法律”与“监督”连用。作为表征检察机关性质的独立术语,究竟源于何时何处,仍有争讼。谢鹏程博士依据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政府检察机关的指示,认为“法律监督”大致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领导人对苏联检察机关性质的概括性表述。宋军委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951年综合卷宗第三册所记载的罗瑞卿在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法律监督词语由毛泽东首次提出”。不过,这一推断尚未能找到直接的文献支援。
建国初期出版的研究检察制度的著作不多,仅有李六如副检察长的《各国检察制度纲要》和《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以及研究室秘书陈启育的《新中国检察制度概论》(1951年修订版)这几本小册子。不过,这些早期的零星著作中,都能够找到关于“法律监督”的只言片语。比如李着认为,苏联检察的主要任务“最重要最广泛部分,则是在于法律监督”,并将法律监督的内涵解构为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而陈著则指出,“社会主义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的检察机关大部分工作实施在司法监督范围以外的法律监督”。特别是李著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则大有不同,因为没有剥削与被剥削阶级存在,所以它(检察)主要是政府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我们还不能仅仅凭已掌握的几个零星史料确定地判断《各国检察制度纲要》就是最早提及“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文献,但似乎可以肯定“法律监督机关”是对苏联检察性质的概括。在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监督”仍然是被作为学术用语使用而潜伏于法律之外。
虽然中国的检察权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是根植于苏联式监督的描摹,却并没有被固定的理论和成型的制度左右,而是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走出了中国特色的、理性的发展道路。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已经由苏联式的监督萎缩为刑事案件司法监督,又由犯罪监督推进到整个诉讼监督。《各国检察制度纲要》这些建国初期的检察理论著作,其价值不仅仅在于为我们进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史料,更重要的是,这些故纸中所承载的法律文化和交流,对于我们清晰认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源头和感受法律监督在中国的本土化流变是有帮助的。
新中国检察制度概论
最高人民检察署研究室秘书陈启育著
人民出版社出版,
1950年11月初版,1951年4月修订再版
小明哥哥
uu1215m
这是一本关于检察理论的启蒙性专著。我到处淘这本书,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想从启蒙读物中找寻那些我们正在使用的概念或语词。比如,“法律监督”,这个词还真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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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缺乏理论准备的情况下建设起来的,由此带来的不仅是业务进展的盲目,更有检察制度可有可无思潮的侵袭。在新中国的人民检察摸索创造的过程中,陈启育先生比较研究了其他几个不同类型国家的检察制度,对新民主主义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任务问题进行了阐述。本书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秘书长周新民等人审阅和校正,成为当时开展检察工作的启蒙读本。
从现在的眼光看,这本仅48页的小书是简单的,并且由于当时的学术和政治环境的影响,而不可避免地简单以阶级论观点评价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时代的检察制度。但是,陈启育先生所运用的比较研究方法和其中一些论点至今仍有借鉴价值,比如:“由于条件的不同,不能完全和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制度相同”,“它不应该而且不可能去凭空虚构,或者随便移植,而必需适应于当前的现实,和一定的历史条件,才有可能使这种制度,发挥预期的效能”,“不然的话,它将是一种徒具外形的躯壳,而缺乏了它应有的实质。”在当前,我们讨论检察改革的时候,也同样不能空谈理论,而是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基于现实的社会条件。
1954年11月19日董必武在全国司法座谈会、检察座谈会上指出:“必须加强理论学习”,“为了加强学习,应当搞个简要解释的本子,字数在五万字以内”,“说到学习,就必须每天挤一小时或半小时的时间。”陈启育先生在四年前即已经做到了。那么,64年后的我们应该怎么做?或者,该有什么贡献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年轻优秀公诉人赵鹏,经常在讲课的时候谈自己的“套路”养成经验,就是坚持十多年对每一次出庭经验进行总结和每天阅读50页,写作1000字,据说哪怕除夕和住院都没有偷懒。
反正时代:重建时期
系统的检察研究是很薄弱的,可以说直到检察机关重新设置的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才开始,并且重建时期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很难说是探索新知意义上的研究,更多是恢复重建意义上的研究。宪法的规定为法律监督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思想指导下,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开始正本清源。检察战线发出“冲破禁区”的呼声,要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独立价值和地位,在批判极左的错误过程中重建检察理论的正当性。这一时期的检察基础理论理论研究处于一种高度重视政治意识形态的社会氛围中,讨论时不可避免的运用极具政治意识形态的政法话语,对50年代后期被搞乱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拨乱反正”。集中讨论了法律监督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问题、一般监督的争论问题、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原则问题、以法抗党问题以及“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问题,在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中逐步论证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中国法制与现代化建设的功能作用以及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争夺更为自由开放的社会空间和学术空间。这种研究从1978年起贯穿了整个八十年代,甚至在今天仍然有所延续。“反正时代”法律监督理论研究的主要思想理论资源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其中引用和阐述最多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著作,引证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袖例如董必武、刘少奇、彭真等人的讲话或著述。由于理论研究一般是从某种既定的观点出发,其正确性没有太多争论的余地,因此论证过程的有无其实并不重要,往往表现出“自说自话”的政治的、传统的和非实证的话语特质。
王桂五的《论检察》中,对四十年检察理论研究进行了述评,更为难得的是书中有很多非常有意思的检察回忆文章,对于检察理论基本概念的理解、由来、是非以及组织法的起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由来变化、检察批判的误区等等。其实,一直觉得尽管此后几十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向前推进很快,但仍然未能真正有体系性的突破。王桂五的书文字很浅,但其思想博大精深,仍然有很多内容可以发掘和发展,当然还有更关键的“破与立”。
诠释时代:立法完善时期
随着检察机关行使具体职权所依赖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出台颁行及修订完善,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订,运用诠释方法进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占据了主流份额。诠释研究方法受到了传统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特别是语言相通的台湾地区法学的影响,主要是从法律内部来进行研究,强调法律条文内部的自洽,试图为检察机关行使各种法律监督权能寻找法律上的正确答案。因此,这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比较关心已经出台的法律条文以及一些热点案件,更多地强调正式的法律规则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基础性作用,对法律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容易简单化地解释为法制不够完备、保守势力过于强大、或者社会大众法制意识不高或“不知法”。这一时期,批判者也经常以部门法条文所规定的检察机关权限,甚至依据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的刑事诉讼制度评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定位的不自洽。不过,“诠释时代”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并没有解决“自说自话”的问题,而且因增加学者的质疑又陷入“各说各话”。
实证时代:稳定发展时期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直接为实践服务的。检察实践与法律思想的丰富、检察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正确把握检察工作原理,研究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规律,总结检察实践,有助于全面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职责、作用,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对基础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总结的漠视和冷落,容易使检察实践陷入误区。奋战在检察工作第一线的检察干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感性认识,完全可能而且应当把这些知识总结起来上升为理论,尤其是在实践走在理论前面的时候,来自实务部门的理论研究尤显重要。1990年代末至今检察实务部门参与下的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研究视野也在不断拓宽,研究手段和方法不断丰富,实证研究与法学理论研究互动,推促检察理论研究吐故纳新不断深化。同时,比较研究、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的方法也不断被引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当中,展示着新时期检察官追求实践理性积极严谨的姿态,展示检察理论研究蓬勃发展的图景。
法律监督原论
甄贞等著,首都检察文库之五
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小明哥哥
uu1215m
这本书是我在借调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期间参与策划、组织撰写的著作。我参与了其中三章的写作与研究。
当“苏联模式”已经不再作为一种经典版本被引用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理论层面所面临的功能定位争议和矛盾最为突出,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一度引起纷争,“法律监督”似乎总是缺少一个坚强的理论基础、明确的主导理论体系和权威观点支持和支撑,在价值上总是显得没有归宿,面对着观念的彷徨、理论的边缘化和实践的尴尬。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学术观点被广泛引进,围绕着司法改革以及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关的理论问题均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或著书立说以建言献策,或制定改革纲要出台各种或大或小的措施,批评、否定、批判、质疑、反思之声一时雀起,理论回应、实践革新也随之而兴,对“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权的定位和功能都有了新的诠释和立场选择,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理论研究、争辩态势。
法治国的时代需要法律监督。缺少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是短视的,最终将导致实践的裹足不前。而理论的肤浅与贫乏,也必然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有力而正确的指导。法律监督的理论问题,不是也不能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检察业务工作的简单注释或疏解,而应当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探求法律监督一般规律的学问研究。检察机关几十年的法律监督工作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这些实践经验加以提炼、概括、升华,通过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活动赋予法律监督理论以新的内容和形态,反过来指导实践,是积极应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的各种挑战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现实地摆在面前,又无可回避,依靠传统的理论观点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去回答显得力不从心。
诚然,古今中外的众多学者,对监督制度和检察制度进行过研究,有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和表述,其中不乏有价值、可以借鉴的东西。不过,总的来说,这些理论很多与中国的实践以及制度架构不具有适应性。毋庸讳言,许多带有根本性、制度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问题并没有在理论层面达成共识,制度的完善、体制的更新诸问题依然各有观念。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有助于避免和减少制定政策、部署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少走弯路。不过,研讨理论不能脱离实际,借鉴外国不能无视国情。解决司法改革面临着的重重矛盾和种种难题,需要通过密切联系实际的理论分析、研讨和预测,探寻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之路。进行理论争辩,必定会影响未来中国检察权的性质、结构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理论的扬弃、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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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集体研究的成果,参加撰写的作者有着不同的学习和研究背景,有着不同的业务实践经历,每章内容独立成篇,由各位作者独立完成,研究者力求在个人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最全面、细密的论证。但是各章节又是互相联系的,形成了一个趋于完整的法律监督基础理论体系。比如《法律监督导论》一章讨论了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不仅对“法律监督”的语源以及文义流变进行了考证,以揭示“法律监督”内涵的嬗变历程以及发展脉络;又对检察权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的流变繁衍过程进行考察分析,以明确“法律监督”的内涵范围和可能发展的方向;还着重对“法律监督”的性质、特征以及功能问题进行了阐释,形成了本书具体问题论证和理论阐述的基础。《法律监督基础论》一章讨论了法律监督的宪政基础、理论基础、活动总原则、文化基础、理论来源、权力基础和现实基础,对法律监督的制度基础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诠释。《法律监督原则论》研究了法律监督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法律监督模式论》一章采取比较的方法,介绍、分析并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督模式,以便有个全面的了解,有分析、批判地借鉴有益经验;重点分析了影响法律监督模式选择的原因,以便通过启迪思想,通过鉴别决定弃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法律监督主体论》一章解决的是“我是谁”的问题,侧重于检察官的主体性、检察官的法律属性和职业角色问题的讨论,重点对检察官的司法人员属性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法律监督内部关系论》一章从强化法律监督整体效果的角度出发,就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或者保障法律监督职能中发生的多种内部关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梳理。《法律监督外部关系论》一章主要探讨了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与党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关系,通过分析在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外部关系主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积极寻求二者关系的优化,以促进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构建科学、完善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离不开对这一权力体系所固有的各项法律监督权能的科学界定和深入研究。诉讼监督权、公诉权和检察侦查权的性质、权力形式诸问题是必须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法律监督权能论》一章从立法现状、表现形式、完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法律监督效力论》对法律监督效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充实法律监督手段,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提升监督主体素质,从制度、机制、体制和组织上保障法律监督的实施效果。关于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结论和观点不是永恒不变的,正如法律监督的内涵是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丰富的,法律监督制度仍然在创新与实践中持续地发展。《法律监督发展论》一章对法律监督理念的树立、法律监督理论的发展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不仅注意纵向的史学论证,而且更注重横断面的分析研究,以便使读者能加深宏观印象或择其一点探幽入微。在叙述风格上,不是简单地撷取、堆砌和重复史料或既有观点,尽可能注意科学严谨的考证和阐述,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学术探讨,在宽松的研究氛围中展示学术观点与思想火花。本书立足于新视角洞察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问题,充分展示了实践者的理性思考,能够自成体系,不仅框架结构上追求新颖性,而且内容上敢于提出独到的见解,并力求厚重、戒免拘谨,其中时有创新之论,可算不失其学术价值和学术著作的品性。图书出版已经足足过去十年,尽管本书一些观点、论述、设想有不少也是难免的可批评、匡正的错误,但仍不乏亮点。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甄贞等著,首都检察文库之二十
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
小明哥哥
uu1215m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这本书是我参与组织和撰写的一个重大课题,参与了其中两个国家或地区检察制度的研究,具体写作了其中三章。
各国检察制度的选择和建构绝少是自发生成的,往往都是在借鉴、比较和反思的基础上走上自我发展之路的。在我国百余年几经变迁的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比较研究的身影也随处可见。清末引入现代检察制度伊始,本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方针,于l908年在京师法律学堂开办了检察制度研究会,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讲述各国检察制度。民国时期,张庆秦编译《欧洲政府》、郑保华著《法院组织法释义》、刘乃诚编著《各国地方政治制度》以及倪征(日奥)编著《考察英美两国司法报告》等著作,均对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有所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李六如著《各国检察制度纲要》、陈启育著《新中国检察制度》也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发挥了启蒙作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译介前苏联检察制度成为主流,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译介域外检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形成书系。
近年来,随着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比较研究更趋兴盛,引用外国检察的例证成为常态。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学者如黄东熊、林钰雄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著作,也备受大陆地区学者的关注,其“传导器”的作用历历在目。迄今为止,有关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各种著作已经蔚为大观,对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推动检察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对于域外检察制度的介绍仍然知之甚微,尽管研究域外检察制度著作越来越多,但扎实深切的仍然少见。不少比较研究貌似严肃、高深,但缺乏援引资料的注明,缺乏对完整文献的爬梳,使其他研究者无法借鉴,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其实,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制度具有卓异的多样化的特色,因为受到政治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特色等社会、人文因素的影响,世界范围内几乎难以找到完全一致的检察制度,各国检察制度或貌似神离,或形殊神似,呈现五光十色、丰富多彩而又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面貌。我们在开展研究时,力求利用第一手的外文资料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研究了域外六国一地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定位争论、职权配置、人员组织系统以及发展前景等问题,展示了主要国家或地区检察制度的原貌,以辩其实、别表里,为检察制度的专题研究提供了客观的资料基础。几年过去,再回头来看,其实很多作为资料并未过时。当然,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并不是“看上去很美”的学术浪漫,发现不同社会环境下制度运行的共同规律,寻找先进经验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的适用性,以我为主,兼容并蓄,仍然是艰巨的任务。
在期望和可能的范围内,我们尽力“奉献”了可以“奉献”的全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寻找第一手资料,扩展资料基础。不过,比较研究不仅仅是文字转换和资料堆砌,既需要研究者较好的外语能力,也需要其在大量资料甄别的基础上的选择与扬弃。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我国检察制度良好的研究基础,是不能胜任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然而,弄清本国检察理论尚且不易,遑论存在语言隔阂的外国检察?好在,至今还有不少人在致力于域外资料的翻译工作,让我们能更多地了解到更多的域外检察制度情况,完成更多的资料储备。比如,我的同事就翻译了这本书《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杨先德译、王新环审校)。相信,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这个发展中的课题会有人不断进行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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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既有理论绝非永恒不变的结论和观点。检察理论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丰富,检察实践也在创新中持续地发展。检察理论研究不是闭门造车式的空想和脱离实际的实验,也绝非死板地套用过去的一些老观点重复既往。在探讨检察制度的发展时,必须触摸检察实践的脉搏,追随检察改革的脚步,才能够对检察制度的发展问题有所扬弃、改造或创新。正如敬大力检察长在《检察实践论》一书的自序中所写:“实践最可贵!实践出真知!”“试问检察事业何处去?……唯有坚持检察实践。”
检察实践论
敬大力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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