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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PE研究院总结15个重点如下:
1、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即如果该有限合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
2、36号文中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基金专户。即私募证券基金、基金专户买卖股票债券, 不免征增值税。
3、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就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免征政策。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如果赎回后获得的收益不属于保本收益,就不缴纳增值税。
5、“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这个相对比较意外。
6、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7、如一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均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8、超额管理费(Carry)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9、对不能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0、信托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11、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1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
13、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即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如果存在收益则不征收增值税。
14、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5、对于ABS的判断: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再贷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2)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投资对象为未来收益权,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如无另行保本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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