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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刑案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读刑案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君子动笔也动手之蓝爸爸 | 来源:发表于2019-03-08 20:15 被阅读30次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晴


日读刑案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P38-39)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1集(第1041号)

主题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销售人员的注意义务

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许小渠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的人员,对亚硝酸盐的危害性是明知的。根据他的认知能力和经营情况,特别是基于其对危险物品的保管和监督店内人员所产生的义务,其应当预见到将亚硝酸盐放在食品销售区,可能造成亚硝酸盐与白糖混淆的危险后果,却没有预见到,最终导致亚硝酸盐被当作白糖对外销售,产生了危害后果,其主观罪过应是过失。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被告人有过失投放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生命健康,危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因此,食品销售人员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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