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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军人,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配偶是军人,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 天倪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20-06-29 10:01 被阅读0次

我国法律对军人离婚区别于一般离婚存在许多特殊规定,为照顾军人一方,不同主体提出离婚,其程序和规定都有所不同,如果你是军人或者是军人的配偶想要提出离婚,应该怎么办呢?

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

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此款项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当然,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者军人本人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具体来说即: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

军婚离婚的具体流程

1. 确定管辖法院

军婚根据主体的不同情况,有不同法院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军人入伍后,会被注销户籍,所以在确定法院时也是需要有所注意的。

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

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起离婚

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1、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故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

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均同意离婚

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2. 流程说明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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