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日的降雨让树木的每根枝条每片树叶都饱含汁水,路旁的这棵树象颈椎和腰椎被严重压迫的病人似乎随时会断裂或倒下的可能,有居民将此事反应给社区希望能砍掉这棵树以免伤到人。
社区工作人员还是负责的向物业、园林科、总务处反应了此事,但三个单位各有各的说辞:物业的说这不该她们搞,园林科的说总务处同意砍他们就处理,总务处说这是物业的事,三方就这么互相推诿着,据说不好处理的原因是因为这是一棵活着的树!活着的树,是不是意味着这棵树是有生命的,如果砍掉就是谋杀,就是触犯法律。
我于是上网查了一下,政府有一个《城市绿化条例》一共有59条,我摘抄几个和此相关的:
第三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五十六条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绿化,美化居住、生活环境,这是很好的事情。如果这棵树还不至于砍掉,那园林科是否可以救救这棵树,修剪一下让它不要弯的那么痛苦,把危险度降低。
如果这棵树万一哪天不幸断掉或倒下的时候伤到了人,哪个部门该承担责任?哪个部门该为受伤的人提供医疗救治的费用呢?物业、园林、总务还会互相推诿吗?
树!啊!万一你哪天撑不住倒下的那一刻,一定要选没有人经过的时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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