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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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1、签订在先的框架协议约定法院管辖,签订在后的采购订单约定提交仲裁,案件应由法院管辖还是仲裁委管辖?
二、深圳中院:裁判规则
1、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初1523号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2017-10-26
申请人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认为双方在《采购框架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所签的《采购订单》则约定相关争议应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称,并未见到《采购框架协议》,即使存在《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签订的时间在后,系对管辖约定的变更,本案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人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纠纷。虽《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争议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采购订单》中有约定仲裁条款。相关订单签署时间在后,且经双方盖章确认,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涉案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解析
1、签订在先的框架协议中约定法院管辖,签订在后的采购订单中约定提交仲裁委,此种情形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而属于签订在后的采购订单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变更。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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