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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10、中国人的败类,我们用法律来惩治

《利维坦》10、中国人的败类,我们用法律来惩治

作者: 霍一帆 | 来源:发表于2018-03-09 17:45 被阅读127次

文/霍一帆

大多数人把代表他们自己全体人格的权力交出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的那一刻开始,就要开始无条件服从你授予权力的那个人,不管你是赞成还是反对,而且为了和平,为了不受外界的伤害,你要把他们当成自己一样,因为你们之间已经互相订了契约了。

相互之间订了契约,那下面就代表你不能再用你那本身人类的本性那样,想干嘛干嘛了,因为你已经把自己的权力交出来了。

订立了新契约,之前的就对你没有约束了,而且你在没有这个主权者的允许下,不能跟其他人订立,这是不正义的。不能脱离他的臣服,以收回自己那份授权为借口,这是对你们之间订立契约的违反。一个整体中,多数人宣布了主权者,那么那些少数人就算不同意也要心甘情愿地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会被多数人以正义的,正当理由给杀死。因为每个人都是主权者所有行为额授权者,抱怨受到主权者损害,控告他,也就是在抱怨自己是主权者的授权者,控告也不可能,一个人是不可能伤害自己的。臣民去处死处罚主权者是不正义的,剖根究里,对主权者的惩罚就是对自己的授权而惩罚另外一个人。

回到最初目的,订立契约就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所以,主权者享有很多权力,来保证这份和平,司法权,宣战议和权,任命权等。而且还有一种权力,就是审定所有的看法和学说,看这些学说是否利于和平,因为由于统治者和导师的疏忽,有些错误的学说可能也会传播被接受,那些违反真理的学说可能会四处传播,而这时就会破坏和平。

比如3月8日上午,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全国人大记者会结束后,回应媒体提问,对“精日”分子恶劣行径如何看?他说:“中国人的败类!”

而对这些人,对那些“精日”分子恶劣的行为,不仅有外交部长帅气的一句话,还有一些政协代表们,纷纷提案,要立法惩治这些“中国人的败类”,代表们提案,要“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

贺云翱说,“对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的其它犯罪行为,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日本武士道精神的相关行为方式,或者公开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等,包括以文字、图片、语言、说唱、照片、影视、肢体语言等各种方式和手段,应当如何立法予以惩治?目前看还缺少确切而充分的法律根据。”――摘自中国青年网

所以,主权者有权力去指定这些所有的看法和学说,而且是为了和平必需的事情,来防止战争与混乱。

以上的权力构成了主权的本质,这些主权同样是不能转让不能分割的,如果把其中一种权力转让出去,那么其他权力同样也会失效。比如你把军队指挥权转让出去,那么司法权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因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人们根本就不怕犯事了会怎样,其他的权力也是同样,如果有一种转让出去,就会连带另外一个失效,这种连环效应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所以,只要没有以直接的方式放弃主权本身,不管以什么语言使得其中任何一项权力被让渡,它都是无效的,就算让渡人给让渡出去了,当主权恢复时,这些不可分割的权力本是属于主权的一切都会恢复。

这让我想到了新中国建立之初,主席当时说,建立新中国,以前旧政府跟外国建立的不平等条约全部作废。现在回看历史,再结合这些理论,原来,所有的都是有依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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