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l in place 有条不紊
存在的焦虑……证明自己的存在,并不需要非得光芒万丈去刺痛别人的眼球,普普通通的个体也一样可以散发温和友好能连结人心的力量。存在感并不是只能等待别人的给予,它像阳光一般,发出去,才会反射回来……我们都是普通人,不尽焦虑于自己存在感低,不要奢望天天能成为人群的中心。有三两知己随时分享喜怒哀乐,有数十同窗时而聚起谈天论地,已经很幸运了。有一位作家说,知交零落是人生常态,能够偶尔话起,而心中仍然温柔,就是好朋友。朋友不是每分每秒的关注,不必时时刻刻确认彼此心中的存在。只要心如少年,哪怕走出半生,重逢,依旧是好时光。
一、案例阅读
1.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明显不当”在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变成正式的法律概念。
对于行政程序中的期限、步骤、方式等问题,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公民权益受损的事实,必须存在合理的限制。行政行为作出的一般程序有明确期限,但延长期限未规定的,延长期限不宜超过同一条文规定的一般程序期限。
2.在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普通公民就该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可因普通公民并不具备诉讼资格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无讼阅读
1.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所受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2.死亡补偿金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受害人死亡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所有,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虽然受害人死亡而无法亲自受到补偿,但补偿金的人身专属性并不因此改变。
4.死亡赔偿金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
5.死亡赔偿金是否为公民的遗产,实践中有争议,文章作者倾向于归入遗产。但空难死亡赔偿金例外,它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6.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清偿死者债务?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应当清偿。死亡赔偿金作为具体的赔偿项目,不承担清偿债务、税款的义务,但一旦作为死者的整体性收入,在与其他财产混同分配时,已由特定物变成种类物,自然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欠税。
7.《人民司法.应用》总第634期: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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