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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谈谈音乐与版权的这些事

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谈谈音乐与版权的这些事

作者: 2fb700a77943 | 来源:发表于2018-11-07 15:25 被阅读12次

最近,有一些麦霸表示不开心,去到KTV竟然无歌可唱,因为“饮歌”都不见了?!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

近日,音集协近日启动KTV曲库使用正版杜绝盗版行动。音集协最近公布了6000多首非音集协会员的音乐电视作品,通知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及KTV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实施予以删除,同时向全社会发出公告。

音乐版权在国内一直是弱项,随着近几年的版权推广,虽然越来越多的人都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可是版权的概念却一直很模糊。

音乐作品是版权法律关系中最为复杂的作品类型之一,而作为音乐权利人,他们拥有以下基本的权利:表演权、录音制作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另外,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信号拥有专有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播其播放的节目,或将其播放的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音乐版权许可制度

依据版权国际条约和各国版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拥有对其作品的占有权、支配权和处分权,这就是民法中所说的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表现形式更为繁纷复杂。因此,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还包含了一些特定的许可制度。

1、“先斩后奏”——法定许可制度

所谓法定许可,亦称法定使用。是指在满足法律设定的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类似于美国的强制许可制度,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用法律安排替代权利人授权。其主要区别在于,强制许可需要逐案申请才能实施,法定许可则只要满足法定使用条件,使用者就可以自行实施,而不需要逐案申请。业内有人把这种制度戏称为“先斩后奏”。

2、集体管理——集中许可制度

所谓集中许可制度,是相对于个别许可或分散许可而言,即指通过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作品授权、定价、使用费收转、执行监督等权利的制度。像音乐作品这种权利人和使用者众多,使用方式复杂的作品,比较适宜于集中许可制度。因此,在音乐产业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对音乐版权大都实行集中许可制度。

实行集中许可制度的前提是要有比较成熟的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西方法律的定义,所谓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即由权利人自发推动组成,并集中行使权利人权利的社会组织。在本质上,它是一种权利人自治组织,如在美国,有音乐出版协会、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唱片业协会、音乐广播公司等。

3、协议许可模式——公共许可制度

公共许可制度就是一项由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创制的,能够适应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的新型作品使用样式。它并不是现行法律制度,而是一种建立在权利人授权许可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实施的许可样式。其核心内容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然后将付费作品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使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通过由用户规模所产生的广告费、会员费等其他收益弥补所支付的版权费用。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公共许可,只是在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适用,而在权利人和传播者之间,还是适用授权许可,等于在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这个链条上,前两者之间是授权许可,后两者之间则是公共许可。

因为公共许可基本上遵循了授权许可制度,保证了权利人的基本利益,同时也能够适应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需求,合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版权本来就是一种私权利。在信息网络时代,更多地考虑以法定安排来保证和推动权利自治,乃是一种应该遵循的立法价值取向。

(部分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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