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人有别于万物?
人类拥有远比其他动物都复杂得多的社会结构可能是答案之一。
接着的问题是:
人类是如何建构此种制度?这些组织的需求起点,及其希望达到的目标终点是什么?
关键名词:
分工、无政府状态、效率、人性、政治责任
制度源起:定居性社会形态及其需求
独居未必一定不利于生存,但必须面对更大的环境挑战和风险。所以多数人还是理性地选择“群居”作为一种集体求生存的状态。
人类的群居方式不胜枚举,从两个人(结婚)、几个人或几十个人(家庭或家族)、一群人(部落或村庄)到更多的人(国家)。
在数百万年前的绝大部分时间,人类主要以采集(捡拾浆果、坚果与禾本植物)与食腐(分享掠食者的剩余)为生。
根据主观猜测与考古结果,最初的组织是相当松散且不稳定,可能存在简单的家庭与村落单位,但因聚落人口不多,分工结构不那么复杂,严格说来没有太明显的“政治”关系。
这样的情况伴随着人类渡过“史前”时期,直到5000-8000年前发生重大变化,关键在于具有稳定边界的永久性村落的出现。
几点说明:
人类从仰赖采集、游猎或游牧为生,转向以定点畜牧或农耕为主的生活形态(过程绝不可能是全人类齐头并进),是由于后者能提供更大的生存能量,这也是人类第一次可以通过“创造自然”(由人为加工来增加动植物产量)来强化自身竞争力。
重要的是:这种生活形态的发生需要若干先决条件,特别是一些“创造发明”,比如耕作与驯养技术、生产(农用)工具的进步、对大自然环境(尤其是土壤、水文系统、气候变迁与天文学知识)的了解、结构力学与工程技术的突破,以及如何经过配种来进行动植物基因改良等,如果不在这些方面有所成就,即使是东居生活也未必能稳定发展。
定居生活大大改变了人类间的关系:
首先,人际关系的重点从共谋“安全”转向以“合作”为主的互动。
史前时代中,人类在维持生存方面大体可以自给自足,群居生活可以提高更高的安全系数,但定居时代来临后,群体规模日益膨胀而为生活形态带来更复杂的内涵,很多事情很难由一个人独立完成,所以“分工合作”无可避免。
“分工”看起来似乎是定居生活的必然结果,但由此也衍生出三个问题:
- 首先是该如何分工的问题?
也就是怎样把不同的工作适当地分派给愿意共同生活的人(由此形成所谓的职业)。
- 其次是如何在分工后进行“交换”的问题,
即在分配所得时能够让大家公平地取长补短,且各取所需。
- 最后是如何维持既有分工状态的问题。
就是大家在都愿意长期共同定居生活的前提下,怎样让社会秩序更稳定。
必须再度确认一个观念:
社会乃是人类经验性需求下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看,人类既然并非先验性地需要一个社会,当然可以在自以为需要的另一种情况下,决定弃绝或改造社会内涵,所以这是社会秩序总是不稳定的主要由来。
进一步说,社会如果不能满足人类需求的话,后者当然会想办法加以对抗。
所以,为了解决因为分工现象而衍生的诸多问题,更为了满足人类组成社会的最原始需求,建构一个合理、高效且能被接受的“组织”,显然是定居生活出现后的最急迫要务。
为什么要有组织:无政府状态的诠释
人类究竟如何开始组织生活,如何摆脱所谓“无政府状态”,大多数以想象为基础,数百年来是政治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
霍布斯由利己主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假设入手,认为人类最初面对的自然环境,是在一个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以致“人人为战,且人人为敌”的冲突性状态;由于资源缺乏加上竞争激烈,人类不但要跟大自然的其他万物竞争,即使在人类之间,为了争取所谓生存配额,既可以单独采取秘密阴谋来对抗其他人,也可能联合其他人类进行集体自卫行动。
总之,生存是第一要务。
他认识到人性中存在三个关键因素:
-
竞争(在资源稀少的世界中彼此争夺有限利益)
-
缺乏自信(由于人人平等,因此攻击是最佳的防卫手段)
-
追求荣耀(满足威望的虚荣心理)
这样的人性现实,是人类在初民社会中为满足生存需要而从环境中不断学习累积的结果。
但是与他同期的洛克则认为情况没那么严重。
最初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众人“理性地”生活在一起,且在人世间没有更高权威可进行裁决的状态。
相对于霍布斯认为应该建构一套权威体系,以避免人们重回当初野蛮的原始世界,洛克并没有将重点放在制定法律上,而是建立一个可无限上纲的“天赋人权”概念,用以限制并对抗任何有组织力量,并借此保护个人的自由与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前述诠释角度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从现阶段的政治主流想法(未必正确)来看,我们接受了洛克的天赋人权概念,并将其作为民主政治建构的重要基础,但实际上却依赖霍布斯的想法。
因为一切制度和组织的前提是:
如果没有这些组织制度,必将天下大乱;或者反过来说,有了当下这些制度,人类生活将变得更趋稳定而美好。
这种想法到底对不对?无法贸然回答。
如果没有更好解释的话,人类之所以能在自然界中脱颖而出,除了生理结构的演化优势外,人类能借由更复杂的分工系统来面对更多挑战,应是决不能被忽视的一个事实。
社会是人类经验性需求下的产物。
或许人类祖先面对的环境,未必有霍布斯说得那么危险,但考虑到人类当时所能掌握的技术,处境应该是极其不稳定的。
所以,无论所谓“无政府状态”究竟为早期人类带来多大的严重挑战,威胁态势的存在与人类早期自保能力的缺乏,都使得“组织”这种可以集合众人力量的机制有存在的必要。
从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复杂的人类社会结构,确实让人类突破了演化的限制,确定或强化了物种的生存,更让人类拥有操控自然的超能力。
无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正面或者负面,最近数百年来的科学发展已经再度改由变人际关系的重点:
即合理地安排“分工”转向以谋求更高“福利”为主;特别是对那些大体已经摆脱生存问题的社会而言,如何生活得更好,成为更重要的事情。
不管人类组成社会的主要目标是互助求安全、创造更具分工效率的社会,还是共谋更高的生活水平,所谓“组织”或“制度”都被认为扮演关键的工具性角色,其内部运作以及人们与组织制度之间的互动联系(配合、服从或者参与),都更被视为“政治活动”的中心。
效率:分工架构的设计前提
为了解决生存竞争而产生的问题,具有组织性的制度就产生了。
“效率”是制度拟定过程中最重要的考虑。
即能不能最快速且有效解决大家的需求问题,便成为能否承受生存考验的前提。
根据这个原则,人类在创造制度时出现了三种现象:
- 角色分化现象。
区分出决策者(也可称为领导者或统治者)与一般大众。
尽管生存是普遍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环境与个人习性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需要是不同的。
如何去异求同或者在保留个体差别性的前提下,找出最大的共同点,就成为社会凝聚力与制度能否运作的关键。
由此就衍生出“决策”问题,就是总是有人必须负责找出前述的共同点来。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事实上(特别是智商或者诸如领导魅力等条件)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做这种事情,所以需要发掘出那些有能力且愿意贡献所长的人。
- 政治阶层现象。
现实是负有领导任务的绝非“一个人”,必然是“一群人”,由这群人所组成的团队就是所谓的“政府”。
不管理由如何,经过正式或自以为是的授权程序后,这群人首先成为具有发号施令功能的政治制度核心,并且分化出现决策者、执行者与被统治者等不同的政治角色。
这些角色之间还出现“权力”关系,就是总有人说了算,另外一些人是,如果不听话,只能等着接受强制出发。
必须承认的是,建筑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权力关系,从追求效率层面无可厚非,却是数千年来政治纷争的最主要来源,以及政治哲学的最主要思索焦点所在。
- 组织分工现象。
因为定居生活的各种复杂先决条件与社会发展现实,必须区分各种具有不同特征的工作,然后再交给专业的各个部门,负责针对各种工作拟定行动方针。
这种分工要细分到何种程度是没有标准答案的。
分工的精细度首先与社会组成人口多少有关(人口愈多则行政部门区分得更细),其次与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有关(随着历史进展与文明程度提升而衍生出来的新兴部门越来越多),再者,与政府角色变迁有关(从小政府到“万能政府”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得配合社会与民众的现实需求才行。
再从结构面上可以将分工形态区分为“垂直型”与“水平型”。
前者关注的是决策流程与执行成效等层面的问题,后者(也成为“扁平式”组织)则更关注不同部门的横向协调关系,因为分工本身不是建构制度的目标,能不能顺利完成社会要求,才是制度是否具有“效率”的评判标准。
为了追求“效率”这个集体性的社会理性需求,由此产生的政治制度首先必须把少数具有决策能力的人找出来,并赋予其领导角色,然后环绕决策者形成政府架构,最主要的目的是发掘社会上的各种需求,然后通过决策与执行系统,回过头去满足这些各种各样的需求,最后为了更有效地去发掘、分析,并决定这些需求的优先级,政府内部也必须适时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架构重组。
人性:组织分工的内在冲突与挣扎
在看上去非常简单的逻辑之下,无法掩盖的事实是: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失败的制度设计实在是不计其数。为什么?
一般认为,造成此种“制度悲剧”(也就是似乎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可以长治久安的制度)的主要原因是:
人性的不可测。
这里不讨论“性善”还是“性恶”,这种简单的二分法经常是进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就任一方面来说,都没有办法自圆其说,只能说人性的确超越了善恶的单纯界线。所以“人性的不可测”,一方面既基于绝大多数人都是善恶兼具的现实,也来自于人性的无法解释与不可度量。
尽管如此,所有的政治制度设计仍然需要以对人性的理解出发。
马基雅维利就公开说:
人们尽是些忘恩负义与反复无常的伪君子。
只要君主(执政者)
能够获胜并维系国家的生存,其所使用的手段不仅都会被推论是正当且荣耀的,而且一定会收到所有人的称颂。
即使是那些善良的人
也必须依据情势的转变,而适时地做出一些可能违反正义公理的事情。
阿克顿爵士也归结出以下的悲观看法:
权力将使人腐化,且绝对的权力将使人绝对腐化。
这也形成后来欧洲据此设计制度的最重要原则。
自古至今人类设计过的制度中,制衡原则无处不在,差异之处仅在于权力分立的原则不一而已。
在君权时代,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君权不受侵犯(就是假设所有人都想夺权擅政),文武分治(或者再加上监察制度的设计)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制度典型。
目标是让具有行政经验的文臣或者拥有军事威胁性的武将,因为彼此牵制而没有办法拥有足以挑战君权的完整力量。
到了民权时代,则立法、司法与行政间的“三权分立制衡”便取而代之,成为保证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的主流设计。
组织运作关键:政治责任的追究
尽管是否具备“响应社会需求的效率”是评断制度好坏的关键,但由于不同的社会需求不一,人们对效率的感受也有着实际差异(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见的影响),要说明“什么是好的制度”,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普通的做法是,得让某些人负起责任才行,这就是一般所谓的“责任政治”,如此才能对拥有权力者形成实质的约束力量。
究竟哪那些人是真正该负责人的人?
随着社会复杂性越来越高,组织分化现象也越来越明显;直接结果一方面导致政府员工数量直线上升,另一方面也是决策和执行架构分得越来越清楚。
从这点来说,执行官员(一般称为事务官)理论上当然与政治责任较无关系。在民主概念被引入政治机制设计后,民选的(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政府领袖,为了能与政府接轨,会将一批理念相同者聘入政府(一般称为政务官);由此,民选领袖与政务官既因人民的期待与托付而能够进入政府或掌握权力,相应地他们也就称为责任的主要归属对象。
这些人应该负责政治责任的场合有两个:
首先是当他们言行不一(也就是“说一套,做一套”)时。
我们通常希望通过强迫其辞职下台(如果有违法律还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来加以惩罚。
第二种是当社会需求未被满足的时候。
不管客观上看起来如何努力,或者理想有多么崇高,但由于制度的根本起点就是满足所有社会组成分子的生存需要,因此当他们无法带领人民突破发展瓶颈时,只能接受“换人做做看”的结果。
尽管政治责任是被统治者监督政府的重要凭借,但它毕竟只是种“自由心证”般的消极心理机制,且仅能存在于民主机制中(甚至连民主国家都未必能保障)。
到底政府能不能受到监督,从历史事实看来恐怕是悲观的。
同时,大多数政治参与者都具有浓厚的权力欲望,不仅希望牢牢把握权位,更希望无限制扩大其权力版图,因此,除非是真正引爆众怒,几乎很难期望他们会乖乖屈服于所谓政治责任规范。
更常见的是:他们往往会通过推卸责任、转移焦点或者寻找替罪羊等来延续其政治生命。
许多学者对此多半采取回避或者漠视的行为,甚至不负责任地把球踢回给人民,希望通过“民主程序”(也就是下次不该选他们)来解决。但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更何况现存民主机制本身也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
非独立行为能力者请勿入内。本文纯属一个毫无远见和真才实学的小小房地产行业HR从业者的愚昧见解,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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