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推广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举例此项规定,在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
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战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实操案例:
甲企业员工A,于2016年2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年保费为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月20日A将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单凭证提供给所在单位。A月工资收入8000元,不考虑社保支出。
问题:
可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及2月和3月份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企业在2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于3月份开始扣除。
2月份A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3月份张某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8000-3500-200)*10%-105=325元
没扣除商业保险支出前,A月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45元;因扣除健康保险支出200元,A3月份起每月少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一年共计少缴240元个人所得税。
年保费金额3000元,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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