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
情人节到了,在这个特定的节日里,很多人举行订婚的仪式。订婚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大量出现,且订婚中往往给付相当数额的彩礼,且容易引发类似的问题,而法考中也常会涉及相关的知识点,自作介绍,以飨读者。
二、订婚概述
(一)订婚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给付彩礼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虽然法律未对订婚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法律行为仍然属于民事法调整的范围。
(二)婚约属于预约
预约指以订立本约为内容的约定,其本身即系承诺为本约的“订约行为”。订婚的婚约是约定将来结婚(本约)作出的合意。
(三)婚约属于身份行为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 这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属于身份行为,虽然不产生身份关系——夫妻关系,但是也产生债权关系,属于非纯粹意义上的身份关系,属于准夫妻关系。
一般可以视为广义的身份行为,即为订立婚约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于结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22岁,女满20岁即具缔结能力。
订婚与结婚属性相近似,且为避免订婚和结婚时间差距过长,则应准用或者接近结婚的年龄为宜。
3.婚约属于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三、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巳经订定了婚约, 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婚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第一是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缔结婚姻一方的损失,比如说办理嫁妆、准备婚礼和因此辞去工作等费用的支出。 第二是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抚慰金。
四、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则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1.双方解除
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即为协议解除,一般无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2.单方解除﹕
婚约是结婚的预约,因结婚须由当事人自由意思决定,法律不得强迫履行,订婚时,双方尚未成立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并不表示婚约即可任意解除。
大陆婚姻法未对订婚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民法第976条的规定,其中一方再与他人缔结婚约或者结婚,有重大疾病不适合结婚、订立婚约与他人同居的等是由均导致订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赋予无过错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另外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害,例拍婚纱照的费用、宴会的费用等等。
【附】台湾民法第976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约:
一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二 故违结婚期约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六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
七 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姦者。
八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以上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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