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是古往今来文人墨客吟咏寄情的诗意居所,是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好所在,让不少城里人乐而忘返,甚至产生了购房置地、“长相厮守”的念头。

但城里人在农村购房置地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会被认定自始无效,原房主随时都可要求购房人返还住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卖地农民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采取限制性规定,农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签订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有些城镇居民想去农村环境好的地方居住养老,或者开个民宿,该怎么办呢?买不了,可以租啊。法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租赁农村房屋,而且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生活,这样做还能提高农村住房利用率,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并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继承房屋后,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获得收益。如果不愿意买卖,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待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状态时,城镇子女不能重新建房,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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