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司法社会工作第一专题2

司法社会工作第一专题2

作者: 酸酸甜甜的彩虹糖 | 来源:发表于2022-09-13 20:38 被阅读0次

来源于何晓红老师课件

司法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第一节 怎样理解司法概念

一、界定司法概念的难点

(一)界定司法概念的难点

司法概念离不开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并没有一个明晰的边界。

(二)目前的司法概念含混重叠。

二、司法的核心内容

司法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际定法上的用语而同时存在,它有别于立法和行政,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在实践中,司法的具体内容要受到国家传统和时代特征的影响,难以进行统一的界定。

司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核心内容应该是确定的,那就是解决社会争议、裁决争讼案件,并依次来制约立法、行政等其他权力,维护法治秩序。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的裁判,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裁判权力”。

三、司法的基本特征

(一)司法的专有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

(三)司法的独立性

(四)司法的终局性

第二节 司法相关概念与司法社工领域

一、审判概念与涉罪司法社会工作

审判是指法院对控诉机关、自诉人提请审理的案件做出法律评价并依法决定实质处理结果的一种国家职权活动。因此,审判似乎总是和“犯罪”相关联,而审判制度的不同则决定着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空间的差异。

恢复性司法理论对审判实践影响日增,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关系正在转变为“犯罪人——受害人”关系,并且越来越强调对当事人权力的保障。

围绕“犯罪”开展的司法社会工作,具体包括犯罪预防、犯罪矫正、被害人与加害人、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社工服务方案。

二、准司法概念与涉纠纷司法社会工作

“准司法”现象,前景。

行政司法领域的“行政”色彩过重,需要开拓司法社会工作“第三方”司法救济实务。

仲裁既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社会工作 介入的重要领域。

调解领域的社会工作,将是一种按照现代法治精神运作的,以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为指导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

三、涉司法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

某些法律现象或事物虽不能被归入审判、准司法范围,但又与司法发生着重要的内在或外在联系,它们不是“关于司法”即司法本身的,却是“有关司法”即与司法有密切联系的。因此,有学者将其简称为“涉司法”。

涉司法事务既可能会深入到司法活动的中心,也可能只处于司法的外围,也有些是兼而有之,因此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开放性概念。像律师、公证制度、司法教育等虽然离司法活动的核心较远,但都属于涉司法范畴。从司法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禁毒、信访,以及儿童、精神障碍者等都在此列。

第三节 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状态

一、司法模式的构成与分类

司法模式就是我们对司法的运行状态进行归纳总结后所形成的理论范式,而其内在结构就是联结司法模式各要素的组织规则和形式。

从司法实践上看,三种模式是并存使用、互相补充的。

国家司法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

二、司法模式——社会工作关系矩阵

三、国家司法模式与司法社会工作

(一)国家司法模式的基本特点:以国家为主导,以诉讼程序为主线,以惩罚为目的。

(二)国家司法模式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家”形态

国家司法模式下司法社会工作的早期形式,是以“专家”形态呈现出来的。

早期,社会工作对司法活动的介入是以个人身份进行,“技术专家”或是“技术证人”都是这一介入形态的具体化。

国家司法模式与技术专家相结合的司法社会工作形态,一般是与某种“特殊保护”理念相联系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国家司法模式下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形态

司法系统和社工组织相结合的司法社会工作新形态的出现。

社会工作者不以“技术专家”的身份,而是以社会工作组织“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过程。

青少年司法制度与福利制度相联系,提供良好环境。

四、多元司法模式与司法社会工作

多元司法模式与司法社会工作

(一)多元司法的主要亚型

协商性司法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

协商性司法模式以美国的辩诉交易最为典型,它是针对国家司法模式的弊端,以效率理念为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新的司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各自的家庭、受犯罪影响的社区代表,因此国家对诉讼活动的控制程度大大降低。

(二)多元司法模式的基本特征

第一,以多方共同参与为基础。在多元司法模式下,国家不再以垄断的形式对犯罪进行追诉,而是建立起一个由多方共同参与的协同诉讼关系。

第二,以商定诉讼契约为主线。

第三,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

(三)多元司法模式下的司法社会工作形态

必要结果和理性思考。

司法社会工作是以“普遍权力”为基本特征的。

充当“调停人”等社会角色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来自专门性司法社会工作组织,确保参诉社工的职业素养和参诉各方的普遍权利。

第四节 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动态演进

一、渐成主流的多元司法模式

(一)协商性司法模式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

协商性司法原生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但直到19世纪后期才逐渐开始发展壮大起来,并最终成为减轻国家司法负担的新途径。

二十世纪后期以来,原本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陆续引进了协商性司法模式。

商性司法模式基于一种实用主义的程序观念,对国家司法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改革,恰好满足了世界各国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功利需要。

(二)恢复性司法模式对传统司法理念的反叛

如果说协商性司法模式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那么恢复性司法模式则是对传统报复性司法的反叛,是针对传统刑罚理念的一场革命。

实践表明,恢复性司法模式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不仅像协商性司法模式一样可以使国家摆脱法院案件积压和监狱人满为患的困境,而且在吸纳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并促进司法活动的透明公开、尊重被害人权利以及降低重新犯罪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发展的角度看,国家司法模式的垄断权力一旦被打破,多元司法的种子便会在民主的土壤里不断发芽,在自由的阳光下迅速成长。简言之,趋向于实质正义的多元司法模式改革将会渐成主流。

二、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渐进式亲和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司法社会工作第一专题2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ugslor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