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几件涉及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案件,无一例外房产中介的合同条款都是只要签署合同,即须支付中介费用。且不论什么原因终止交易,不论哪一方违约?给人完全是蛮不讲理的霸王条款感觉。
“一分耕耘,一份收成”世事大抵如此,任何行业的付出与报酬也是如此,即使是房产中介行业,槪不例外。
首先,中介居间合同的成立,是否存在瑕疵。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义务的要求极度的高 ,及如实介绍,忠诚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居间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编造数据,诱导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如此形成的合同,委托人受欺骗诱导签署的居间合同,是否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居间人凭什么不劳而获?
其次,居间条款约定的成与不成都必须支付居间费用,属于格式条款是不存异议,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居间人难道还具有报酬请求权的基础吗?没有请求权基础,凭什么不劳而获?
再次,房产中介的整体合同,不仅仅是签署居间合同就一了百了。中介合同签署后,中介依照房产交易程序,还有一系列的服务需要提供。譬如居间人需要跟进的服务还有协助办理房产赎楼手续,需要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协助委托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签署居间合同只是房产中介提供服务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凭什么可以不劳而获将未曾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一并收取?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因隐瞒真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综合地说,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居间人不但丧失了获取报酬的请求权,还必须对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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