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世界,可以说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不包括行政法相关规定)。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这一准则,在我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为例,欠钱不还,一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既可以以此来对抗其债权。但是在真正的诉讼中,援引超过诉讼失效抗辩权的只是极少数。
因为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就已经深深地印入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
这就是社会契约精神存在的意义。法律可以指引人们的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靠的是契约精神来指引。
恒大俱乐部在亚冠决赛中擅自替换球衣胸前广告,日产一纸诉状索赔三千万。恒大当然可以出这个钱,但是然后呢。以后再有赞助商跟恒大签订合同估计都会考虑一下,会不会如此被恒大摆上一道。
家里小区有两个大门,进出的栏杆是由保安来控制的。靠近我们住的那一栋楼的大门说是晚上7点之后就没有人在,想要车辆进出必须绕到另外一个大门。但是从最近几次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本不是这样,完全看保安的心情,过了7点有时有人有时没人。
这就麻烦了,我根本没法根据某一准则或规定来指引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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