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李老太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老太因多次到非信访场所抛撒上访材料,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李老太担心自己会死在监狱里,希望保外就医,但是未能准予。这个消息已经在网上迅速传开,有律师称条件太苛刻,借舆论造声势。
其实,李老太及其家人的目的是“暂予监外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当刑事的判决和裁定生效后需要执行执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刑罚,通俗来说,就是“坐牢”。执行场所即“牢房”有监狱、看守所和拘役所。李老太被判的是有期徒刑,是需要在监狱执行的,也就是本案的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所谓“暂予监外执行”,就是不用“蹲牢房”,在监外执行刑罚,但需要服从监管,当“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消失后还是需要收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能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所以,我国法律并未对老年人应当或可以优先考虑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结合本案,李老太肯定不符合第2种情形,现在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尚可,第3种情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进行鉴定。第1种“保外就医”也是有条件的,第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无自伤自残;第二,患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病种,且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诊断书。
李老太现状是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经治疗有好转,大小便、吃饭洗漱均能自理。所以,也不符合其他两种情形,即“保外就医”和“生活不能自理”。
这样看来,李老太的担心是真的,剩下的刑期只能在监狱度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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