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统计过,人的一生三分之二都是在工作或者去工作的路上。
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发生意外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我不希望大家出现意外,但是如果出现了意外,我希望大家能够保护好自己,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最近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我家邻居发生了意外。
我家隔壁的邻居,叫张大姐,现在在工厂工作。前两天,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意外。
那天,她骑着电动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突然出现一个人,张大姐因为事出突然,来不及刹车,为了躲避那个行人(行人也是工厂里的员工),便将车子倒向了一边,撞到了护栏上。摔倒之后面部受了很严重的伤:脸上划了两道伤口,手指也有一个骨折了。
事情发生后,行人看她伤的很严重,便急忙撇清关系,说不是因为她摔的,而后便离开了。
她因为受了伤,顿了一会才起身。请求路上经过的其他人帮忙报警和打急救电话(而在这件事发生之前,她刚丢了手机)。
随后警察到了事故发生的地方,联系了工厂的负责人。随后急救车到达,将她送往了医院,负责人跟着一起去了医院。
动手术之前领导跟她说,这个可以算工伤。厂里会给她报销医药费。
警局那边,因为没有监控,发生事故的时候也没有行人能够证明,并且那个人回到厂里和她丈夫说了之后,她丈夫便领着她去医院开受伤证明。并跟张大姐说如果张大姐要告她,她就反告张大姐,撞伤了她。张大姐无奈。
伤口缝合好以后,医生告诉她幸好,差一点就伤了眼睛。之后她问了领导,之前说的厂里可以给报销医药费对吧?领导告诉她,这个是因为她自己摔的,厂里面不负责,不能给报工伤。并说:你这是在路上摔的,就算你不是在上班的路上,平常走路摔了,那这算你自己的责任,不能让厂里给你报销吧。
她回家以后想了想,不知道这到底算不算工伤。于是出门碰到我便向我询问,我因为不了解具体的劳动保障法,所以没有立即告诉她。随后在网上查了以后,跟她说这个算工伤,可以要求工厂出医药费。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如果生活中有些意外不能避免,我希望你可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知道可以工伤可以赔付之后,应该准备什么材料报工伤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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