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要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去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开会,协助他们跟租用高速公路公司土地建设经营广告设施的广告公司谈判。根据公司透露,他们与广告公司之间谈判的主要原因是,广告公司建设的广告设施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但是租金却是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执行的,高速公路公司希望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合同。
仅就我的理解预测一下谈判时要注意的点。
第一,租赁范围。司法实践中,有的广告公司为了多建广告牌,在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施工,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设计到占用农用地,由此导致的责任除了给予农民补偿以外,更重要的是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在合同里厘清责任,才能最大程度保护高速公路公司的利益。
具体方式可以为明确界桩和红线位置,超出的均不属于双方约定内容,责任由广告公司自负。
第二,租赁期限。就像租赁清水房业主要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装修时间一样,租赁土地用来建设广告牌,可能也要涉及这种宽限期。而时间直接关系到租金,是必须要注意的点。
第三,建设审批手续。为维护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高速公路外侧一定区域,属于建筑控制区。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地区建设的,也需要经过路政机关的批准。
鉴于广告公司对于广告设施的规划建设都掌握主动权,因此审批义务由他们承担较为合理。但是这需要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广告公司以得不到审批为由不履行合同,成为了争议点之一,其实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这类合同中,价款具体包含哪些部分值得思考。例如是否包括合同解除、终止时拆除广告设施的费用?如果是灯箱一类的设施,电费是否包括在合同内?然后是一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抑或是一年一付?要每年等价还是逐年递增?
第五,违约责任
广告公司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不按时付款的话,要怎么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的话,高速公路公司会陷入被动,权益处于悬置状态,损失也会扩大。这对于广告公司其实也是一样的,为了保护彼此的利益,应该谨慎考虑违约责任。
第六,不可抗力。这类合同里尤其需要注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应该约定如果因前述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高速公路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赔偿广告公司的损失,已收的租金要不要退还,广告牌的拆除怎么解决。
第七,独家经营权。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广告公司都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在一个合同段内只能够允许自己一家公司建设经营广告位。这可能是下周谈判中的一个双方未曾说明但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合同段内已有其他人经营广告位怎么处理,拆不拆除,不拆除的话怎么接受(交付),拆除的话谁来拆、发生意外怎么办、费用怎么算,等等。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给自己梳理一下思路,拿来充当一篇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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