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营业不曾过度的商人,即使在没有期票要求银行贴现的场合,也常有现金的要求。如果银行方面除给他的汇票贴现外,还允许按简单的条件,用现金结算法,在他需要金钱的时候,货以货币,而在他存货续有售出的时候,陆续零星偿还,那对商人就极其便利,他就无需常常储备专款以应不时之急。而确有需要时,他就可凭现金结算法来应付。不过,银行对待这种顾客应该十分注意,看它在一个短时期中(比方说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或者八个月),从他们那里通常收回来的总额,是否等于通常贷给他们的总额。如果在这短时期内,收入大都能够等于贷出,就可放心大胆继续和这种顾客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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