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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遭暴打毁容女子为何会和解?

丽江遭暴打毁容女子为何会和解?

作者: 律师帮 | 来源:发表于2017-07-11 14:52 被阅读0次

2016年11月11日凌晨三点半左右,一名游客在丽江宁蒗松果儿烧烤屋就餐时,遭多名男子辱骂暴打,被用碎酒瓶划脸且被录视频,男子离开时抢走女子钱包等财物。2017年1月26日,法医对丽江打女子伤口进行拍照,案件立为刑案,6名嫌疑人被刑拘;2月9日,6名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了,被毁容也已经再恢复不了以前的美丽容颜,令人有点意外的是,丽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7月10日消息,本院受理的被告人和荣松被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被控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应该以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就这样落下帷幕。

不过,这则消息引起了网友的舆论,认为这样处理有不妥之处。大体是说拿到赔偿民事部分不追究没错,但凭什么撤诉了“刑事”部分!凭什么司法机关不追究责任?

和解是和解,犯法是犯法,和解之后什么事都没有了,事情就这样过去?

这里,就需要律师帮来科普一下法律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而这起被毁容事件是公诉案件,刑事部分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原告,她的诉讼身份是受害人,没有任何权利撤诉刑事诉讼。当然,自诉案件除外。

所以,该罚的还是会罚,没有谁会逃脱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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